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H&Z LAW FIRM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苏兆证字(2023)第 0928 号 致: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纽威阀门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知烈律师、吴开征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规范 性文件和《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 复印件,核对了其中相关文件的原件,并取得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 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真实的、完 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 漏或者隐瞒;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完全一 地址:中国.苏州.人民路 3110 国发大厦 10 楼 邮编:215031 Address:10F,Guo Fa Mansion,3110 Ren Min Rd.,Suzhou,China Pc:215031 电话/Tel:+86 512 6558383 网址/Web:www.suzhou-lawyer.com 电邮/E-mail:hzzf@suzhou-lawyer.com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H&Z LAW FIRM 致,各文件的原件的效力在其有效期内均未被有关政府部门撤销,且 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均由其各自的合法持有人持有;其所提供的 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文件及所述事实 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 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机构 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或其他方出具的说明或者确认,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股东大会见 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 责任。 本所律师现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律师见证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3年9月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 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 年9月28日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3年9月9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地址:中国.苏州.人民路 3110 国发大厦 10 楼 邮编:215031 Address:10F,Guo Fa Mansion,3110 Ren Min Rd.,Suzhou,China Pc:215031 电话/Tel:+86 512 6558383 网址/Web:www.suzhou-lawyer.com 电邮/E-mail:hzzf@suzhou-lawyer.com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H&Z LAW FIRM 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上刊登了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 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 14 点 00 分在江 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泰山路 666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鲁良锋先生 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就《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 行了审议。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 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 披露,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地址:中国.苏州.人民路 3110 国发大厦 10 楼 邮编:215031 Address:10F,Guo Fa Mansion,3110 Ren Min Rd.,Suzhou,China Pc:215031 电话/Tel:+86 512 6558383 网址/Web:www.suzhou-lawyer.com 电邮/E-mail:hzzf@suzhou-lawyer.com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H&Z LAW FIRM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8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530,441,7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比例为70.8141%。其 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93,750,2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比例为65.9158%;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2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6,691,5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比例为4.8983%。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9 月21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还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有效证明文件,其资格合 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 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提交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在现场投票表决中,由两名股东代 地址:中国.苏州.人民路 3110 国发大厦 10 楼 邮编:215031 Address:10F,Guo Fa Mansion,3110 Ren Min Rd.,Suzhou,China Pc:215031 电话/Tel:+86 512 6558383 网址/Web:www.suzhou-lawyer.com 电邮/E-mail:hzzf@suzhou-lawyer.com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H&Z LAW FIRM 表负责计票、一名监事代表在本所律师见证下按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将现场投票的结果上 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 有限公司合并统计审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由 公司董事会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票 520,463,6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1188%,反对票 9,978,1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12%,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34,203,9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158%,反对票 9,978,177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842%,弃权票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且与本项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鲁 良锋、黎娜、凌蕾菁已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地址:中国.苏州.人民路 3110 国发大厦 10 楼 邮编:215031 Address:10F,Guo Fa Mansion,3110 Ren Min Rd.,Suzhou,China Pc:215031 电话/Tel:+86 512 6558383 网址/Web:www.suzhou-lawyer.com 电邮/E-mail:hzzf@suzhou-lawyer.com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H&Z LAW FIRM 同意票 520,463,6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1188%,反对票 9,978,1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12%,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34,203,9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158%,反对票 9,978,177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842%,弃权票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且与本项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鲁 良锋、黎娜、凌蕾菁已回避表决。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上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 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票 520,463,6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1188%,反对票 9,978,1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12%,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34,203,9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158%,反对票 9,978,177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5842%,弃权票 0 股,占出席 地址:中国.苏州.人民路 3110 国发大厦 10 楼 邮编:215031 Address:10F,Guo Fa Mansion,3110 Ren Min Rd.,Suzhou,China Pc:215031 电话/Tel:+86 512 6558383 网址/Web:www.suzhou-lawyer.com 电邮/E-mail:hzzf@suzhou-lawyer.com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H&Z LAW FIRM 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且与本项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鲁 良锋、黎娜、凌蕾菁已回避表决。 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票 530,441,6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99%,反对票 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弃权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 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 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地址:中国.苏州.人民路 3110 国发大厦 10 楼 邮编:215031 Address:10F,Guo Fa Mansion,3110 Ren Min Rd.,Suzhou,China Pc:215031 电话/Tel:+86 512 6558383 网址/Web:www.suzhou-lawyer.com 电邮/E-mail:hzzf@suzhou-lawyer.com 江苏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 H&Z LAW FIRM 地址:中国.苏州.人民路 3110 国发大厦 10 楼 邮编:215031 Address:10F,Guo Fa Mansion,3110 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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