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股份:秦安股份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孙少立)2023-07-12
重庆 秦 安机 电股 份 有 限公 司
独 立 董事 候 选人 声 明
本人 孙少 立 ,已 充分 了解 并 同意 由提名 人重庆 秦安机 电股份有 限公 司第 四届
董事会提名 为重庆 秦安机 电股 份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该 公 司 ”)第 五 届董事 会
独立董 事候选人 。本人 公开声 明 ,本 人具备独立 董事任 职 资格 ,保 证 不存在 任何
影 响本人 担任 该 公 司独立董 事 独立 性 的关 系 ,具 体声 明如 下 :
一 、本人具备上 市公 司运 作 的基本 知识 ,熟 悉相 关法律 、行政 法规 、
部 门规
章及其他规 范性文件 ,具 有 五 年 以上法律 、经 济 、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 履行独立
董事 职 责所必 需 的 工 作经验 ,并 已根据 《上 市公 司高级 管理人 员培 训 工 作 指 引》
及相 关规 定取得独 立 董事 资格证 书 。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 下列法律法规和 部门规章的要求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
定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三 )中 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
(四 )中 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五 )中 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 ;
(六 )中 国证券业协会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
职务的规定 ;
(七 )其 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 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 9不 属于下列情形 :
(一 )在 该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 (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 、子女等 ;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 、儿媳女
婿 、兄弟姐妹 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 )直 接或 间接 持有 该 公 司 己发 行股 份 1%以 上 或者 是 该 公 司前十 名股 东
中的 自然人股 东及 其直 系亲属 ;
(三 )在 直 接 或 间接 持 有 该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5%以 上
的股 东 单 位 或 者 在 该 公
司前 五 名 股 东单 位 任 职 的人 员及 其 直 系 亲属 ;
(四 )在 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 ;
(五 )为 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
提供财务 、法律 、咨询
等服务的人员,包 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 、合伙人及主要 负责人 ;
(六 )在 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
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七 )最 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八 )其 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
四、本人无下列不 良纪录 :
(一 )近 三年 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二 )处 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
(三 )近 三年 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
(四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 续两次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 者未亲 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 以上 ;
(五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 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
五、包括该公司在 内,本 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 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 ;
本人在该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
本人 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
训工作指引》对本人 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 9保 证上述声明真实 、完整和准确 9不 存在任
何虚假 陈述 或误 导成分 ,本 人完全 明 自作 出虚假 声 明可 能导致 的后 果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可依据 本声 明确认本 人 的任职 资格 和独 立 性 。
本人承诺 :在 担任该 公 司独 立 董事 期 间 ,将 遵 守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发布
的规 章 、规 定 、通 知 以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业 务规 则 的要求 ,接 受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的监 管 ,确 保有 足够 的时 间和精 力履 行职 责 ,做 出独 立 判 断 ,不 受 公 司主要股 东 、
实 际控制人或其他 与公司存在利 害关系 的单位 或个人 的影 响 。
本人承 诺 :如 本人任 职 后 出现不符合 独 立 董事 任职 资格情形 的 ,本 人将 自出
现该等情形之 日起 30日 内辞去独 立 董事 职务 。
特此声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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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人 : 尘∠
2023年 7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