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马传动:收购报告书摘要2023-10-26
浙江中马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中马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马传动
股票代码:603767
收购人之一:吴良行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西路 219 弄 6 号
收购人之二:盛桂英
住所/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西路 219 弄 6 号
收购人之三:蒋少一
住所/通讯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大河宸章公寓 1 幢
收购人之四:吴泓洁
住所/通讯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大河宸章公寓 1 幢
收购人之五:吴秉鸿
住所/通讯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大河宸章公寓 1 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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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之六:吴虹霏
住所/通讯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大河宸章公寓 1 幢
签署日期:2023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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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一、本报告书摘要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
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收购人均为自然人,收购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无需获得授权和批准。其
履行亦不违反浙江中马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
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规
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在浙江中马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信息外,上
述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浙江中马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收购系中马传动原实际控制人吴江先生逝世产生的股权继承导致,
其中在蒋少一女士取得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即中马传动 490 万股股票,中泰投资
50%股权,中马集团 3%股权)后,剩余的中马传动 490 万股股份,由吴秉鸿继
承 122.5 万股,吴虹霏继承 122.5 万股,吴良行先生继承 122.5 万股,盛桂英先
生继承 122.5 万股;剩余的中泰投资 50%股权,由蒋少一女士继承 12.5%股权,
吴泓洁女士继承 12.5%股权,吴秉鸿继承 12.5%股权,吴虹霏继承 12.5%股权;
剩余的中马集团 3%股权,由吴秉鸿继承 0.75%股权,吴虹霏继承 0.75%股权,
吴良行先生继承 0.75%股权,盛桂英女士继承 0.75%股权。此外,吴良行先生与
蒋少一女士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对涉及中马传动相关事项表决中,保持
一致行动。因此,吴良行先生和蒋少一女士合计持有 64.88%中马传动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盛桂英女士通过直接持有中马传动 122.5 万股股份,持有中马传动
0.4%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盛桂英女士为吴良行先生的妻子,系吴良行先生的一
致行动人;吴泓洁持有中泰投资 12.5%股权,该部分股权对应的中马传动表决权
由中泰投资行使,吴秉鸿、吴虹霏各自通过直接持有中马传动 122.5 万股股份,
合计持有中马传动 0.8%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吴泓洁、吴秉鸿及吴虹霏为蒋少一
女士的子女,系蒋少一女士的一致行动人。因此,吴良行先生和蒋少一女士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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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自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 66.07%中马传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吴良行先生与蒋
少一女士共同控制中马传动。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因继承导致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
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本次收购系因继承导致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合计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摘要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所聘请的
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
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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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 3
目录 .................................................................................................................................................. 5
第一节 释义 .................................................................................................................................... 6
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 7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 7
二、收购人最近五年内的主要职业、职务 .......................................................................... 8
三、收购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
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 9
四、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 9
五、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
份 5%的情况......................................................................................................................... 10
六、收购人之间的关系 ........................................................................................................ 10
七、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 11
第三节 本次收购的目的及批准程序 .......................................................................................... 12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 12
二、收购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减少或增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12
三、收购人对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 12
第四节 收购方式 .......................................................................................................................... 13
一、本次收购具体情况 ........................................................................................................ 13
二、本次收购前后股权控制结构的变化情况 .................................................................... 15
三、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 17
四、关于本次收购免于要约收购的说明 ............................................................................ 17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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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摘要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中马传动 指 浙江中马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中马集团 指 中马集团有限公司
中泰投资 指 温岭中泰投资有限公司
吴良行、盛桂英、蒋少一、吴泓洁、吴秉鸿及吴
收购人 指
虹霏
收购人吴良行、蒋少一及其各自一致行动人通过
本次收购 指 继承等方式取得 66.07%中马传动股份对应的表决
权事项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民法典》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本报告书摘要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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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一)收购人一
1、姓名:吴良行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件号码:3326231942********
5、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西路 219 弄 6 号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收购人二
1、姓名:盛桂英
2、性别:女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件号码:3326231946********
5、通讯地址: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西路 219 弄 6 号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三)收购人三
1、姓名:蒋少一
2、性别:女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件号码:3326231980********
5、通讯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大河宸章公寓 1 幢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四)收购人四
1、姓名:吴泓洁
2、性别:女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件号码:331081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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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讯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大河宸章公寓 1 幢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五)收购人五
1、姓名:吴秉鸿
2、性别:男
3、国籍:中国
4、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S581****
5、通讯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大河宸章公寓 1 幢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中国香港
(六)收购人六
1、姓名:吴虹霏
2、性别:女
3、国籍:中国
4、身份证件号码:3209022015********
5、通讯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大河宸章公寓 1 幢
6、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否
收购人五及收购人六均为未成年人,相关法律行为由其法定监护人蒋少一代
理。
二、收购人最近五年内的主要职业、职务
(一)吴良行先生:2018 年至 2023 年 2 月,任公司董事;2018 年至今,担
任中马集团董事长、总裁、浙江中马园林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台州铭泰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台州中展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浙江中马机械制造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台州中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青岛海汇德电气有限公司
董事。
(二)盛桂英女士:退休。
(三)蒋少一女士:自由职业。
(四)吴泓洁女士: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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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吴秉鸿:上学。
(六)吴虹霏:上学。
三、收购人最近五年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
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最近 5 年内均未受过与证券市场相关的
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不存在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
形。
四、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
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经营范围情况如
下:
收购人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持股比
例
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投资业务(未
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
中马集团有 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
58.00%
限公司 务);铝制品、建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一般项目:农林牧副渔业专业机械的制造;
营林及木竹采伐机械制造;泵及真空设备
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农业机械制造;
家用电器制造;气体压缩机械制造;风机、
风扇制造;喷枪及类似器具制造;建筑工程
吴良行
用机械制造;电池制造;照明器具制造;通用
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金属切割
浙江中马园
及焊接设备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农林
林机器股份 65.49%
牧渔机械配件制造;金属工具制造;机械电
有限公司
气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五金产品研发;
润滑油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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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持股比
例
台州中展置 房地产开发经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56.54%
业有限公司 允许的投资业务;建筑材料销售。
铝屋顶材料、新型幕墙材料生产、销售、
技术研究;建材、金属材料及金属制品销
江苏中泓铝 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58.00%
业有限公司 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
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电机(不含许可项目)制造、销售;国家法
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投资业务(未经金
浙江中马机
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
械制造有限 58.00%
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公司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台州中沃投
资咨询有限 投资咨询服务。 37.26%
公司
上述企业未从事任何与公司相同、相似的业务,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
况。
五、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除吴良行控制非上市公众公司浙江中马园林机
器股份有限公司(831769.OC)外,收购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六、收购人之间的关系
吴良行先生系原实际控制人吴江先生的父亲,盛桂英女士系吴江先生的母
亲、吴良行先生的配偶,蒋少一女士系吴江先生的配偶,吴泓洁女士、吴虹霏系
吴江先生的女儿,吴秉鸿系吴江先生的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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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致行动关系说明
根据收购人吴良行先生(甲方)和蒋少一女士(乙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
议》,吴良行先生和蒋少一女士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将保持一致行动,
主要约定包括:
“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中马传动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对涉及中马传动相关
事项表决时,双方均保持一致行动。双方愿意继续在中马传动的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或在行使其他于本协议签署后经各种方式间接持有的中马传动股份权利
时,对涉及中马传动相关事项表决中,保持一致行动。”
“双方在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对相关事
项行使表决权时应保持一致行动:
(1) 如任一方拟就有关中马传动经营发展相关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
议案,须事先与其他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在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可行使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名义向股东大会、董事
会提出提案。
(2) 凡涉及中马传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前,双
方须先行协商并统一意见,在形成统一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双方方可在股东大会、
董事会上按照统一的意见作出决定、发表意见并就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就该等
审议事项表决时,双方应根据事先协商确定的一致意见对议案进行一致性的投
票。
(3) 如果双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有关中马传动需表决的事项行使何种
表决权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无论乙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中
马传动表决权数量是否超过甲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中马传动表决权数量,则均
以甲方的意见作为双方最终共同投票的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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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收购的目的及批准程序
一、本次收购的目的
2023 年 2 月 14 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吴江先生逝世。根据《民法典》的相
关规定及收购人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吴良行先生、盛桂英女士、蒋少一女士、
吴泓洁女士、吴秉鸿、吴虹霏依法继承吴江先生持有的中马传动股票和中泰投资、
中马集团的相关股权,导致收购人直接及间接拥有的中马传动的权益发生变动。
二、收购人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减少或增持其在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暂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持或处置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的具体计划。若发生相关收购事项,收购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收购人对本次收购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
收购人为自然人,无需取得其他人的批准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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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收购方式
一、本次收购具体情况
2023 年 2 月 14 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吴江先生逝世。根据《民法典》的相
关规定及收购人共同签署的《协议书》,约定吴良行先生、盛桂英女士、蒋少一
女士、吴泓洁女士、吴秉鸿、吴虹霏依法继承吴江先生持有的中马传动股票和中
泰投资、中马集团的相关股权,具体如下:
与中马传动有关的资产范围包括:1、吴江先生名下的中马传动 980 万股股
票;2、吴江先生持有的中泰投资 100%股权;3、吴江先生持有的中马集团 6%
股权。前述股票和股权系吴江先生与蒋少一女士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吴江先生
逝世后,其遗产范围为上述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 50%份额,即中马传动 490 万
股股票,中泰投资 50%股权,中马集团 3%股权。上述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其余
50%,即中马传动 490 万股股票,中泰投资 50%股权,中马集团 3%股权,属于
蒋少一女士的个人财产。
本次收购的原则系在依法继承的前提下,就吴江先生遗产的继承,既考虑遗
产分割的独立性、同时兼顾中马传动的长远发展。
(一)直接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根据《协议书》,吴江先生逝世前,其持有公司 980 万股股份,其中 490
万股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蒋少一女士取得该等 490 万股股份后,对于剩余
的公司 490 万股股份,由吴秉鸿、吴虹霏、吴良行、盛桂英四位继承人按均等比
例继承,蒋少一女士和吴泓洁女士放弃继承。即吴秉鸿继承 122.5 万股,吴虹霏
继承 122.5 万股,吴良行先生继承 122.5 万股,盛桂英先生继承 122.5 万股。继
承情况具体如下:
姓名 继承股数(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蒋少一 490 1.59%
吴秉鸿 122.5 0.40%
吴虹霏 122.5 0.40%
吴良行 122.5 0.40%
盛桂英 122.5 0.40%
合计 980 3.18%
(二)间接持股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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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泰投资
根据《协议书》,吴江先生逝世前,其持有中泰投资 100%股权,对应出资
额 6,000 万元。其中 50%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蒋少一女士取得该等 50%股
权后,对于剩余的中泰投资 50%股权,由蒋少一女士、吴泓洁女士、吴秉鸿、
吴虹霏四人继承,吴良行先生和盛桂英女士放弃继承。蒋少一女士、吴泓洁女士、
吴秉鸿、吴虹霏四人按均等比例继承,即蒋少一女士继承 12.5%股权,吴泓洁女
士继承 12.5%股权,吴秉鸿继承 12.5%股权,吴虹霏继承 12.5%股权。上述权益
分配及继承完成后,收购人持有中泰投资股权的情况如下:
姓名 对应中泰投资出资额(万元) 占中泰投资总股本比例
蒋少一 3,750 62.5%
吴泓洁 750 12.5%
吴秉鸿 750 12.5%
吴虹霏 750 12.5%
合计 6,000 100%
2、中马集团
根据《协议书》,吴江先生逝世前,其持有中马集团 6%股权,对应出资额
461.76 万元,其中 50%(即中马集团 3%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蒋少一女
士取得该等中马集团 3%股权后,对于剩余的中马集团 3%股权,吴秉鸿、吴虹
霏、吴良行先生、盛桂英女士四位继承人按等比例继承,蒋少一女士和吴泓洁女
士放弃继承。即吴秉鸿继承 0.75%股权,吴虹霏继承 0.75%股权,吴良行先生继
承 0.75%股权,盛桂英女士继承 0.75%股权。
收购人就上述继承达成自愿调剂合意,即蒋少一女士、吴秉鸿、吴虹霏三人
以零对价将持有的合计 4.5%中马集团股权向吴良行转让 2.25%,向盛桂英转让
2.25%。
上述继承完成后,收购人持股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对应中马集团出资额(万元) 占中马集团总股本比例
吴良行 4,694.56 61.00%
盛桂英 3,001.44 39.00%
合计 7,696.00 100%
(三)一致行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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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收购人吴良行先生(甲方)和蒋少一女士(乙方)签署的《一致行动协
议》,吴良行先生和蒋少一女士在《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内将保持一致行动,
主要约定包括:
“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中马传动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对涉及中马传动相关
事项表决时,双方均保持一致行动。双方愿意继续在中马传动的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或在行使其他于本协议签署后经各种方式间接持有的中马传动股份权利
时,对涉及中马传动相关事项表决中,保持一致行动。”
“双方在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对相关事
项行使表决权时应保持一致行动:
(1) 如任一方拟就有关中马传动经营发展相关事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
议案,须事先与其他方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在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可行使权利的一方或双方名义向股东大会、董事
会提出提案。
(2) 凡涉及中马传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前,双
方须先行协商并统一意见,在形成统一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双方方可在股东大会、
董事会上按照统一的意见作出决定、发表意见并就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就该等
审议事项表决时,双方应根据事先协商确定的一致意见对议案进行一致性的投
票。
(3) 如果双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有关中马传动需表决的事项行使何种
表决权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无论乙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中
马传动表决权数量是否超过甲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中马传动表决权数量,则均
以甲方的意见作为双方最终共同投票的表决意见。”
二、本次收购前后股权控制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收购前,各收购人的持股情况如下:(一)吴良行先生直接持有中马传
动 21,000,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0%,通过中马集团持有 14.95%中
马传动股份,合计持有 21.75%中马传动股份。(二)盛桂英女士通过中马集团
持有 9.28%中马传动股份。(三)蒋少一女士、吴泓洁女士、吴秉鸿和吴虹霏未
持有中马传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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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收购后,吴良行先生直接持有中马传动 2,222.5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7.20%,并通过持有中马集团 61%股权,持有中马传动 25.78%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吴良行先生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 32.98%中马传动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蒋少一女士直接持有中马传动 490 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9%,并通过持有中泰投资 62.5%股权,持有 30.31%中马传动股份对应的表决
权。蒋少一女士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合计持有 31.90%中马传动股份对应的表决
权。
此外,吴良行先生与蒋少一女士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对涉及中马传
动相关事项表决中,保持一致行动。因此,吴良行先生和蒋少一女士合计持有
64.88%中马传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此外,盛桂英女士通过直接持有中马传动 122.5 万股股份,持有中马传动
0.4%股份对应的表决权,盛桂英女士为吴良行先生的妻子,系吴良行先生的一
致行动人;吴泓洁持有中泰投资 12.5%股权,该部分股权对应的中马传动表决权
由中泰投资行使,吴秉鸿、吴虹霏各自通过直接持有中马传动 122.5 万股股份,
合计持有中马传动 0.8%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吴泓洁、吴秉鸿及吴虹霏为蒋少一
女士的子女,系蒋少一女士的一致行动人。因此,吴良行先生和蒋少一女士及其
各自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 66.07%中马传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综上,吴良行先生和蒋少一女士共同控制中马传动。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吴江
先生、吴良行先生变更为吴良行先生、蒋少一女士。控制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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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购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协议书》,为稳定中马传动股价,保障上市公司稳定性、维护全体股
东的权益,全体收购人一致同意参照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向上交所自愿承诺 18 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内不转让
各自继承的中马传动股票。
除此之外,收购人所拥有公司权益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
股份被质押、冻结的情况。本次收购的相关股份的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
四、关于本次收购免于要约收购的说明
本次收购过程中,因继承导致吴良行先生、蒋少一女士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
的股份合计超过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七)因继承
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本次
收购属于该种情形,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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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之日,收购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收购的有关信息进
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投资者对本报告书摘要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却
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依法要求披露却未披露的其
他信息。
18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中马传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署页)
收购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吴良行
签署日期:2023 年 10 月 24 日
19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中马传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署页)
收购人(签字):______________
盛桂英
签署日期:2023 年 10 月 24 日
20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中马传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署页)
收购人(签字):______________
蒋少一
签署日期:2023 年 10 月 24 日
21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中马传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署页)
收购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吴泓洁
签署日期:2023 年 10 月 24 日
22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中马传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署页)
收购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吴秉鸿
收购人法定监护人:______________
蒋少一
签署日期:2023 年 10 月 24 日
23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中马传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之签署页)
收购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吴虹霏
收购人法定监护人:______________
蒋少一
签署日期:2023 年 10 月 24 日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