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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常青股份: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2023-05-24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

致: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
且现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根据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青股份”、“发行人”或“公司”)的委
托, 本所指派黄艳律师、陈杨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常青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或存在的事实, 根据本
所律师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本次非公
开发行有关的事项,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也不具备适当资格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事
项发表意见。

     本所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 即发行人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
的、完整的、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
正本或原件相符, 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
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
证据支持的事实,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
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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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
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
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
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
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参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所律师出具法律
意见的相应具体依据请参见本所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正   文)


     为本法律意见书表述方便,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另有说明, 以下左栏所列词语具有
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定义:



1.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指已公开颁布、生效并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权立法机构、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的“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


2.     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发行:     指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3.     发行人、常青股份、股份公司:   指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4.     常青有限:                     指发行人前身合肥常青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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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合肥常茂:       指合肥常茂钢材加工有限公司。


6.     芜湖常瑞:       指芜湖常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7.     随州常森:       指随州常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8.     马鞍山常茂:     指马鞍山常茂钢材加工有限公司。


9.     合肥常盛:       指合肥常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10.    阜阳常阳:       指阜阳常阳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11.    嘉兴常嘉:       指嘉兴常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12.    仪征常众:       指仪征常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13.    丰宁宏亭:       指丰宁满族自治县宏亭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14.    唐山常茂:       指唐山常茂钢材加工有限公司。


15.    合肥常菱:       指合肥常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16.    安庆常庆:       指安庆常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17.    蒙城常顺:       指蒙城常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18.    镇江常泰:       指镇江常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19.    济南常耀:       指济南常耀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20.    合肥常捷:       指合肥常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21.    十堰常森:       指十堰常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已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完成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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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北京宏亭:           指北京宏亭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已于 2020 年 9 月
                           16 日完成注销。


23.    模具分公司:         指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模具分公司。


24.    包河分公司:         指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包河分公司。


25.    桃花分公司:         指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桃花分公司。


26.    湖北新楚风:         指湖北新楚风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7.    十堰香亭:           指十堰市香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8.    双骏智能:           指安徽双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9.    润象新材料:         指安徽润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0.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1.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2.    《管理办法》:       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33.    《实施细则》:       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34.    《公司章程》:       指《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5.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更名前的名
                           称为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6.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7.    A 股:               指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38.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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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报告期:                            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以及 2022 年
                                          1-9 月。


40.    元:                                如无特别指明, 指人民币元。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常青股份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七次会议、2022 年 11 月 23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
                   通过与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关的议案。


          (二)     经本所律师对常青股份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核查, 前述股东大
                   会决议中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 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     根据常青股份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
                   会议决议, 常青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主要内容为: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有效期内择机向
                        特定对象发行。


                   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 包括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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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
                        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 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
                        的, 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常青股份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发
                        行核准文件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本预案所规定的条件, 根据
                        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 常青股份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4.   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 常青股份若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由常青股份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非公开发行
                        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 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 与主承
                        销商协商确定。


                   5.   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
                        计算得出, 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常青股份总股本的 30%。截至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召开之日, 常青股份总股本为 204,000,000 股, 按此
                        计算,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61,200,000 股(含本数)。在董事
                        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作出决议之日至发行日期间, 常青股份若发生
                        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常青股
                        份总股本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上限将作相应调整。在上述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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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围内, 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将由常青股份股东大会授权常青股份董事会
                        根据本次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6.   限售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 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 依其规定。限售
                        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发行对象所取
                        得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因常青股份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取得的常青股份股份在
                        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则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7.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0,000.00 万元, 扣除发行费
                        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 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新能源汽车一体化大型压铸项目    62,654.66        62,654.66
                                 补充流动资金           17,345.34        17,345.34
                                     合计               80,000.00        80,000.00


                        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 常青股份 将根据项目进
                        度的实际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 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
                        换。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
                        金额, 常青股份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
                        况, 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
                        具体投资额, 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 常青股份 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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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融资方式解决。


                   8.    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 由常青股份新老股东共享本次发行前滚存
                         的未分配利润。


                   9.    上市地点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10.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常青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 12 个月。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常青股份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相关的全部事宜。本所律师认为, 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上述授权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依其进行阶段取
                   得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
                   次非公开发行尚待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系由常青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2 月 10 日核发证监许可[2017]202 号《关于合
                   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批准常青股份公开发
                   行新股不超过 5,100 万股。根据上交所上证公告(股票)[2017]58 号《关于合
                   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 常青股份 A
                   股股本为 20,400 万股, 其中 5,100 万股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起在上交所上
                   市交易, 证券代码为 603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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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发行人现持有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颁发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149223333G《营业执照》。根据前述《营业执照》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存
                   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发
                   行人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方案,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均为境内
                       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 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未采用广告、
                       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 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三)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核查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
                          象为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投资者,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条件:


                          (1)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
                                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2)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股票发行
                                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3)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数额和使用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条的规定。


                          (4)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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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发生变化。


                   3.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所列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不存在其权益被控
                                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


                          (3)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不存
                                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4)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现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且最近
                                十二个月也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5)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公开市场信息的调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6)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容诚审字
                                [2022]230Z1002 号《审计报告》,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最
                                近一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7)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公开市场信息的调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四)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已经满足《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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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吴应宏、吴应举、朱慧娟、周孝友、张家忠、邓德彪、王
                   晓宇 7 名发起人于 2011 年 11 月 20 日签署的《关于设立合肥常青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不存在因该发起人协议引致股份公司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
                   形。


          (三)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审计和验资行
                   为均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的事项
                   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组织机构均
          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 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
          供应、生产、销售系统, 发行人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之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普通
                   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及发行人的确认, 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持有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备注
                                    340111196812
                       1   吴应宏                   64,999,500    31.86%     吴应宏与
                                        ******
                                                                             朱慧娟系
                                    340111197206
                       2   朱慧娟                   23,740,500    11.64%     夫妻关系
                                        ******
                                                                             吴应举与
                                    340111196207
                       3   吴应举                   37,485,000    18.38%     吴应宏系
                                        ******
                                                                             兄弟关系


                   本所律师注意到,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冯香亭持有发行人 492.5 万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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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 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41%, 冯香亭配偶兰翠梅持有发行人 637.5 万股
                   股份, 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13%, 冯香亭、兰翠梅夫妇合计持有发行人
                   1,130 万股股份, 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5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冯香亭已将其持有之发行人 344 万股股份质押予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质押股份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数的 69.85%, 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69%。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具有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之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普通
                   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及发行人的确认, 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 吴应宏持有发行人 6,499.95 万股股份, 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1.86%, 吴应宏配偶朱慧娟持有发行人 2,374.05 万股股份, 占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11.64%。吴应宏、朱慧娟夫妇合计持有发行人 8,874 万股股份, 占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43.5%。同时, 吴应宏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朱
                   慧娟担任董事职务。因此, 本所律师认为, 吴应宏、朱慧娟夫妇为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的说明,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吴应宏已将
                   其持有之发行人 3,096 万股股份质押予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质押股份占
                   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数的 47.63%, 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5.18%。


                   经本所律师核查, 除本部分所述情形外, 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被司法冻结的情况。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
                   有效,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股权界定不存在纠纷及法律风险。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均经过了必要的审
                   批、登记程序, 履行了必要的验资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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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现时有效的《公司章程》,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为: “汽车零部件、模具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技术咨询; 机械产品加工、
                   制造与销售; 土地、房屋、设备租赁; 仓储(除危险品)服务; 股权投资; 自营
                   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
                   品和技术除外); 物业管理; 光伏发电、电力销售; 钢材加工、销售及技术咨
                   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该等经营范围已经合肥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核准并备案,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相关经营资质、
                   许可及备案。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
                   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经营实体, 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230Z1419
                   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0976 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2]230Z1002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以及发行人
                   的说明,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以及营业利润占利润总
                   额的比重均较大,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未出现依据《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需终止的事由。本所律师认为, 在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未发生对发行人业务经营具有重大不利影响之变化的情况下, 发行
                   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230Z1419
                   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0976 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2]230Z1002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相关公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 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并参照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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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的规定, 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有: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 吴应宏持有发行人 6,499.95 万股股份, 占发行人股份
                        总数的 31.86%; 吴应宏配偶朱慧娟持有发行人 2,374.05 万股股份, 占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1.64%。吴应宏、朱慧娟夫妇合计持有发行人 8,874
                        万股股份, 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43.5%。吴应宏、朱慧娟夫妇为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 吴应举持有发行人 18.38%的股份, 冯香亭及其配偶
                        兰翠梅合计持有发行人 5.54%的股份, 因此, 吴应举、冯香亭、兰翠梅
                        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3.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 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吴应宏、朱慧娟担任发行人
                        董事以外, 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刘堃、董事兼副总经理
                        何旭光、独立董事喻荣虎、程敏、钱立军、监事程义、吴卫华、张旭峰、
                        财务负责人宋方明, 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4.   上述第 1-3 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5.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
                        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 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 或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6.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 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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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 或担任
                        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构成发行人
                        的关联方。


                   7.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相关情况详见律师
                        工作报告第十部分第(四)节、第(五)节)。


                   8.   其他关联方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230Z1419
                   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0976 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2]230Z1002 号《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相关公告, 并根据发行人的
                   确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上述主要关联方之间于报告期内发生的主
                   要关联交易主要为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出售商品/提供劳务、关联租赁、接
                   受关联方担保等。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关联交易系因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除常青股份
                   接受关联方担保以及交易金额未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标准的相关交易外, 常青股份上述其
                   他关联交易经过了相应的审议程序, 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利
                   益的情形。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了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定义、关
                   联交易回避制度、关联交易决策权限等。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为建立关联
                   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 已制定了完善的关联交易决策、执行制度。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应宏、朱慧娟夫妇、持有
                   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吴应举均未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
                   务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
                   人与关联方不存在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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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应宏、朱慧娟、持有发
                   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吴应举已出具《非竞争承诺函》。据此, 本所律师认
                   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应宏、朱慧娟、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吴应举已经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同业竞争。


十.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一)     房产、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
                   之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共 40 项, 土地使用权共 17 项。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合法拥有前述房产、土地使用权,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 4 处土地使用权上所附着的
                   部分房产尚未办理完成产权证书。发行人已取得房产建设必备的手续文件,
                   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 该等房产正处于施工建设中或者正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手续, 该等房产权属证书的办理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部分房产尚未
                   办理完毕产权证书的情况不会构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法律障碍。


          (二)     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
                   11 项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注册商标合法、有效,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三)     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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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主要专利权共 391 项, 其中发明专利 70 项、实用新型专利 320 项、外观
                   设计专利 1 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专利权合法、有效,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四)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 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持有合肥常茂、芜湖常
                   瑞、随州常森、马鞍山常茂、合肥常盛、阜阳常阳、嘉兴常嘉、仪征常众、
                   丰宁宏亭、唐山常茂、合肥常菱、安庆常庆、蒙城常顺、镇江常泰、济南常
                   耀、合肥常捷 100%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拥有之上述控股子公司的权益合法、有效, 不存在
                   股权纠纷或潜在股权纠纷。


          (五)     发行人分支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拥有三家分支机构,
                   分别为包河分公司、桃花分公司、模具分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拥有之上述分支机构的权益合法、有效, 不存在纠
                   纷或潜在纠纷。


          (六)     发行人参股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持有湖北新楚风
                   2.79%的权益(对应认缴出资 2,090.74 万元), 随州常森持有湖北新楚风
                   0.43%的权益(对应认缴出资 319.17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拥有之上述参股企业的权益
                   合法、有效, 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 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 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所载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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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5,793,688.32 元, 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
                   设备及其他、模具等。


          (八)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相关房产租赁协议, 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第三方租赁之主要经营用
                   房共 4 处。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述租赁中存在出租方唐山曹妃甸昊友集装箱制造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昊友制造”)已就租赁房屋取得了冀唐曹国用(2013)第
                   4510011 号土地证, 但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情形。昊友制造已出具《说
                   明函》, 确认并承诺: 昊友制造为房屋产权人, 其对租赁物业享有清晰完整
                   的所有权, 不存在尚未了结或者可能有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亦
                   不存在其他任何纠纷和争议。如由于昊友制造无权向唐山常茂出租上述房屋
                   造成唐山常茂损失的, 昊友制造将赔偿唐山常茂由此遭受的损失。如因昊友
                   制造未及时办理或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导致唐山常茂损失的, 昊友制造将
                   赔偿唐山常茂由此遭受的损失。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前述租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 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之主要经营用房中存在一项未
                   提供房屋产权证书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九)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2]230Z1002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相关公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借款、担保合同并
                   经发行人确认,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除主要设备、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
                   存在抵押情况(相关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附件三)外, 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未在其他自有主要财产上设置抵押、质押或担保。


                   除前述情况外, 发行人对其自有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
                   重大权利限制。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常青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
                   分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适用中国法律之重大合同的内容未违反中国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法、有效, 不存在潜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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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
                   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0]230Z1419
                   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0976 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
                   [2022]230Z1002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相关公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截
                   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九部分第(二)节所述之关联交易外,
                   发行人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截
                   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九部分第(二)节所述之关联担保外,
                   发行人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担保事项。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经发行人的确认, 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常青股份及
                   其控股子公司存在之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在常青股份及其
                   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产生, 合法、有效, 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
                   定的情况。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于2017年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发行人股本
                   未发生变化, 也未有合并、分立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所述的重大收购或
                   出售资产行为。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除本次非公开发行外, 发行人不存
                   在其他拟进行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所界定之重大购买、出售资产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的行为。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经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以及报告期内历次修订
                   均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按《公司法》《证券法》和《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修订)》起草和修订, 其内容与形式均符合现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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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有重
                   大不一致之处。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机构图, 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等组织机构。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
                   有完整的组织机构。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已经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已经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述议事规则的内容在重大方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所提供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
                   会资料进行的形式审查, 发行人最近三年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
                   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所提供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
                   会会议资料进行的形式审查, 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
                   权, 以及重大决策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 并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均
                   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的主要
                   变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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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喻荣虎、程敏、钱立军为发行
                   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程敏为会计专业人士, 上述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和职权符合有关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及补贴


          (一)     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公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现行适用
                   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税种                             税率
                                  增值税                             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7%、5%
                                企业所得税                     15%、20%、25%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说明,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报告期内享受的
                   主要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取得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编号: GR201934002487), 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的规定,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
                        在通过重新认定前, 其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根据发行人的
                        说明, 发行人已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审相关材料, 目前处于安徽省
                        认定机构 2022 年认定的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公示阶段。据此, 发
                        行人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芜湖常瑞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取得安徽省科学技术
                        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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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证书》(编号: GR201934002126), 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的规定,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
                        当年, 在通过重新认定前, 其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根据发
                        行人的说明, 芜湖常瑞已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审相关材料, 目前处
                        于安徽省认定机构 2022 年认定的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公示阶段。
                        据此, 芜湖常瑞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减按 15%的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


                   3.   经本所律师核查, 仪征常众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
                        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编号: GR201932003010), 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的规定,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
                        当年, 在通过重新认定前, 其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根据发
                        行人的说明, 仪征常众已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审相关材料, 目前处
                        于江苏省认定机构 2022 年认定的第四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公示阶段。
                        据此, 仪征常众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减按 15%的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


                   4.   经本所律师核查, 阜阳常阳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取得安徽省科学技术
                        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编号: GR202134004026), 证书有效期三年。据此, 阜阳常
                        阳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自 2021 年起至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
                        业所得税。


                   5.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发布
                        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的规定以及发行人的说明,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 减按 25%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
                        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 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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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21 年 4
                       月 2 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
                       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的部分, 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9]13 号)规定的上述优惠政策基础上, 再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据此, 合肥常菱作为小微企业自 2019 年至今享受上述企业所
                       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0%。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报告期内享受的上
                   述主要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税收管理方面的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取得的主
                   要财政补贴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真实有效。


十七.     发行人的合规情况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不存在市场监督方面的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不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不存在劳动用工与社会
                   保障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不存在土地管理方面的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不存在环保方面的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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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不超过 80,000.00 万元, 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 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1      新能源汽车一体化大型压铸项目    62,654.66       62,654.66
                   2              补充流动资金            17,345.34       17,345.34
                                  合计                    80,000.00       80,000.00


          (二)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的立项、环评批复以及所涉项目用地


                   经本所律师核查, 新能源汽车一体化大型压铸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合肥常捷,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巢湖市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夏阁园区夏阁河路和
                   试刀山路交叉口东北侧。就项目所涉用地, 发行人已取得巢湖市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出具的巢自然资规函[2022]36 号《关于常捷新
                   能源汽车一体化大型压铸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意见的函》。


                   经本所律师核查, 新能源汽车一体化大型压铸项目已取得安徽居巢经济开
                   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项目备案表》(项
                   目代码: 2211-340182-04-01-824046), 以及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
                   合肥常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一体化大型压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表的批复》(环建审[2022]5092 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规定。


          (三)     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董事会编制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 该报告已经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已经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2022 年 11 月 23 日, 发
                   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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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报告的议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出具了容诚专
                   字[2022]230Z2913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发行
                   人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承诺的使用用途一致; 发行人改变前次募集资金
                   用途的, 已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四项涉案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尚未了结的诉讼纠纷,
                   具体情况如下:


                 1.    发行人与合肥常源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常源”)于
                       2018 年 1 月、2019 年 12 月签署了两份《驾驶室总成委托加工协议》 双
                       方因前述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发行人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向合肥市包
                       河区人民法院起诉合肥常源, 请求法院判令: (1)解除双方签订的《驾驶室
                       总 成 委 托 加 工 协 议 》 ; (2) 由 合 肥 常 源 支 付 欠 付 发 行 人 的 债 务 总 额
                       1,129.087 万元(以 1,129.087 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 从 2021 年 5 月 10
                       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 参照逾期
                       罚息利息标准计算利息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 (3)由合肥常源承担该
                       案的诉讼费用。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该案件已经开庭审理, 尚待
                       一审判决。


                 2.    随州常森与国机铸锻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公司”)于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9 月期间签署了五份《采购合同》, 约定国机公司向随州常
                       森供应生产线设备, 双方因前述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国机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起诉随州常森, 请求法院判令: (1)
                       随州常森向国机公司支付货款本金 1,094.5112 万元; (2)随州常森支付逾
                       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剩余合同价款 1,094.5112 万元为基数, 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一倍计算);
                       (3)该案诉讼费由随州常森承担。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该案件尚
                       处于诉前调解阶段。


                 3.    阜阳常阳与国机公司于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5 月期间签署了三份《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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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购合同》, 约定国机公司向阜阳常阳供应生产线设备, 双方因前述合同的
                       履行产生纠纷。国机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起诉阜阳常阳, 请求法院判令: (1)阜阳常阳向国机公司支付货款本金
                       805.4241 万元; (2)阜阳常阳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剩余合
                       同价款 805.4241 万元为基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标准的一倍计算); (3)该案诉讼费由阜阳常阳承担。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该案件尚处于诉前调解阶段。


                 4.    马鞍山常茂与国机公司于 2018 年 1 月签署了《采购合同》, 约定国机公
                       司向马鞍山常茂供应生产线设备, 双方因前述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国机
                       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起诉马鞍山常茂, 请
                       求法院判令: (1)马鞍山常茂向国机公司支付货款本金 534.42 万元; (2)马
                       鞍山常茂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剩余合同价款 534.42 万
                       元为基数,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
                       的一倍计算); (3)该案诉讼费由马鞍山常茂承担。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 该案件尚处于诉前调解阶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前述诉讼系发行人日常经营活动产生, 涉及金额占发行人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较小, 对发行人资产状况、财务状况无重大不利
                   影响。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
                   或者可预见的对其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
                   案件。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曾
                   受到合肥市包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合肥市包河区应急管理局、仪征市应急
                   管理局、唐山市曹妃甸区应急管理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丰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曹妃甸区税务局工
                   业区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桐乡市税务局梧桐税务分局的行政处罚(详见
                   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九部分第(二)节)。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 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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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吴应宏、朱慧娟以
                   及吴应举出具的保证, 吴应宏、朱慧娟以及吴应举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者可
                   预见的对其自身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
                   行政处罚案件。


          (四)     经本所律师对公开市场信息的核查, 同时根据发行人和发行人董事长、总经
                   理吴应宏出具的保证, 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
                   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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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进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主体资格,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程序及实质条件已符合
          《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
          定。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已具备进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上报待核准条件, 本
          次非公开发行尚待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黄   艳    律师



                                                    陈   杨    律师



                                                    二〇二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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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股份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黄艳律师、陈杨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
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已就本次发行出
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23114 号《中
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以及发行
人的要求, 特就有关事宜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一. 反馈意见问题 7: 按照申请文件, 本次募投项目尚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请申请人说
       明相应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 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 募
       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 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
       实施的影响等。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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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一体化大型压铸项目”的

               实施主体为合肥常捷,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巢湖市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夏

               阁园区夏阁河路和试刀山路交叉口东北侧。



               经本所律师核查, 就上述募投项目用地, 发行人与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已于 2022 年 9 月 16 日签署了《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

               一体化大型压铸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上述协议约定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方式为公开拍卖或挂牌方式。合肥常捷已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取得《巢

               湖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并于 2023 年 2 月 6 日与巢湖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340181

               出让[2023]G01 号)。



       (二)    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出具的

               《关于常捷新能源汽车一体化大型压铸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意见的函》(巢自然资

               规函[2022]36 号), 合肥常捷“新能源汽车一体化大型压铸项目”拟用地位于居

               巢经开区夏阁园区夏阁河路东侧, 竹田项目南侧, 全部位于成片开发边界内,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和巢湖市相关土地政策。



       (三)    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 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

               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 合肥常捷已于 2023 年 2 月 6 日与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231016/DCY/cj/cm/D3                        5-3-2
               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340181 出让[2023]G01

               号)。因此, 募投项目用地落实不存在风险。



       (四)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 核查程序



                       就上述事项, 本所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核查了发行人与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合肥常青机

                             械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一体化大型压铸项目投资合作协议》。



                       (2)   核查了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常捷新能源汽车一体化

                             大型压铸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意见的函》。



                       (3)   核查了合肥常捷取得的《巢湖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

                             书》。



                       (4)   核查了合肥常捷与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



               2. 核查结论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合肥常捷已与巢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募投项目用

                       地计划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 募投项目用地落实不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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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补充法律意见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的理解做出, 仅供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并无任何副本。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黄   艳    律师



                                                陈   杨    律师



                                                二〇二三年        月   日




2231016/DCY/cj/cm/D3                  5-3-4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法律意见书

致: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
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根据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青股份”、“发行人”或“公司”)
的委托,本所指派黄艳律师、陈杨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常青股份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2 年 12 月 20 日(以下简
称“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出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常青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和《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常青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并已出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现根据 2023 年 2
月 17 日施行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重新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2231016/DCY/cj/cm/D4
                                      4-1-1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
次发行有关的事项,根据已公布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
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具备适当资格对其他国家或
地区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即发行人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
实的、完整的、有效的,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
其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
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
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
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律师工作报告、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
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
责任。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参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所律师出具
法律意见的相应具体依据请参见本所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




2231016/DCY/cj/cm/D4              4-1-2
                                      (正    文)


     为本法律意见书表述方便,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左栏所列词语
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定义:




1.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指已公开颁布、生效并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权立法机
                                        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法律意见书
                                        所述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2.     本次发行:                       指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3.     发行人、常青股份、股份公司:      指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4.     常青有限:                       指发行人前身合肥常青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5.     合肥常茂:                       指合肥常茂钢材加工有限公司。


6.     芜湖常瑞:                       指芜湖常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7.     随州常森:                       指随州常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8.     马鞍山常茂:                     指马鞍山常茂钢材加工有限公司。




2231016/DCY/cj/cm/D4                  4-1-3
9.     合肥常盛:        指合肥常盛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10. 阜阳常阳:           指阜阳常阳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11. 嘉兴常嘉:           指嘉兴常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12. 仪征常众:           指仪征常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13. 丰宁宏亭:           指丰宁满族自治县宏亭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14. 唐山常茂:           指唐山常茂钢材加工有限公司。


15. 合肥常菱:           指合肥常菱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16. 安庆常庆:           指安庆常庆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17. 蒙城常顺:           指蒙城常顺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18. 镇江常泰:           指镇江常泰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19. 济南常耀:           指济南常耀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20. 合肥常捷:           指合肥常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21. 十堰常森:           指十堰常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完成注销。


22. 北京宏亭:           指北京宏亭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已于 2020 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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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16 日完成注销。


23. 模具分公司:           指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模具分公司。


24. 包河分公司:           指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包河分公司。


25. 桃花分公司:           指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桃花分公司。


26. 湖北新楚风:          指湖北新楚风二号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27. 十堰香亭:             指十堰市香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28. 双骏智能:             指安徽双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9. 润象新材料:           指安徽润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30.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1.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32. 《管理办法》:         指《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33. 《公司章程》:         指《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34.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指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前
                           的名称为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



2231016/DCY/cj/cm/D4     4-1-5
35. 募集说明书(申报稿):               指常青股份向上交所报送的本次发行申请文件
                                         中所纳入的募集说明书。


36.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7. A 股:                               指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38. 上交所: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39. 报告期:                             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以及 2022
                                         年 1-9 月。


40. 元:                                 如无特别指明,指人民币元。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常青股份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2022 年 11 月 23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二)     经本所律师对常青股份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核查,前述股东
                   大会决议中关于本次发行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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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有效。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常青股份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四)     根据常青股份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常青股份本次发行方
                   案的主要内容为:


                   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2. 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
                       定的有效期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


                   3. 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
                       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
                       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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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
                       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及本次发行
                       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常青股份将按新的规定进
                       行调整。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4. 定价方式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常青股份若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由常青股份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股票
                       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
                       且不超过 61,200,000 股(含本数),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常青股份总股
                       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
                       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常青股份董事会根据股东



2231016/DCY/cj/cm/D4                    4-1-8
                       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董事会对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之日至发行日期间,常青股份若发
                       生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常
                       青股份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6. 限售期


                       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
                       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发行对象所
                       取得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常青股份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
                       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因本次发行取得的常青股份股份在限售期届满
                       后减持还需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7. 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新能源汽车一体化大型压铸项目    62,654.66      62,654.66
                               补充流动资金            17,345.34      17,345.34
                                   合计                80,000.00      80,000.00



2231016/DCY/cj/cm/D4                      4-1-9
                       在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常青股份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
                       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常
                       青股份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
                       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
                       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常青股份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
                       决。


                   8. 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完成后,由常青股份新老股东共享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
                       分配利润。


                   9. 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10.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常青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常青股份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股票相
                   关的全部事宜。本所律师认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上述授权符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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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     基于上文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依其进行阶段取得
                   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发行人
                   本次发行尚待上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常青有限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2 月 10 日核发证监许可[2017]202 号《关于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常青股份公
                   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5,100 万股。根据上交所上证公告(股票)[2017]58
                   号《关于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
                   常青股份 A 股股本为 20,400 万股,其中 5,100 万股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
                   起在上交所上市交易,证券代码为 603768。


          (二)     发行人现持有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颁发的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为 91340100149223333G《营业执照》。根据前述《营业执照》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
                   存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发行人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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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
                       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二)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不得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 根据《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容诚专字[2022]230Z2913 号《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不存
                            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
                            认可的情形,即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
                            述情形。


                       (2)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2]230Z1002 号《合
                            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的规定编制。有鉴于前文所述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
                            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一年财
                            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即不存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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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述情形。


                       (3)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并经
                           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
                           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即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述情形。


                       (4)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相关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
                           证明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
                           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的情形,即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所
                           述情形。


                       (5)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三
                           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
                           违法行为,即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所述
                           情形。


                       (6)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
                           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即不
                           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述情形。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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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及《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项目备案表》(项目代码:
                           2211-340182-04-01-824046)、《关于合肥常捷汽车部件有限公
                           司新能源汽车一体化大型压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
                           建审[2022]5092 号)、《关于常捷新能源汽车一体化大型压铸项
                           目建设用地审查意见的函》(巢自然资规函[2022]36 号),本次
                           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八部分),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非为持有财务性投资,
                           不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并经发行人确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
                           后,不会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特定投资者,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申请经上交所审核通
                       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
                       关规定及本次发行预案所规定的条件,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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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名,且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
                       五条之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
                       期首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常青
                       股份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本次发行通过询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由常青股份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发行股票
                       申请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据
                       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等符合《管理
                       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5.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
                       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
                       定的,依其规定。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之限售期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6.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不会出现《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所述导
                       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形,具体如下:


                       (1) 本次发行完成前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之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
                           《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及
                           发行人的确认,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吴应宏持有发行人
                           6,499.9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1.86%;吴应宏配偶
                           朱慧娟持有发行人 2,374.0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1.64%。吴应宏、朱慧娟夫妇合计持有发行人 8,874 万股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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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43.5%。同时,吴应宏担任发行人的董事
                           长兼总经理,朱慧娟担任发行人董事。因此,本所律师认为,
                           吴应宏、朱慧娟夫妇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 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第二大股东吴应举已签署《关于不参
                           与认购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的承诺》,承诺其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6,120 万股(含
                           本数),若按本次发行数量的上限实施,则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
                           人总股本将由发行前的 20,400 万股增至 26,520 万股,吴应宏、
                           朱慧娟夫妇合计持有发行人 8,874 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完成
                           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3.46%,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


          (三)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满足《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
                   方式等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吴应宏、吴应举、朱慧娟、周孝友、张家忠、邓德彪、
                   王晓宇 7 名发起人于 2011 年 11 月 20 日签署的《关于设立合肥常青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的内容和形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因该发起人协议引致股份公司设立行为存在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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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纠纷的情形。


          (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审计和验
                   资行为均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的
                   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组织机
          构均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发行人具有独
          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发行人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之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普
                   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及发行人的确认,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的情况如下:


                                                   持有股份数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持股比例       备注
                                                     (股)
                                    340111196812
                       1   吴应宏                  64,999,500    31.86%    吴应宏与
                                       ******
                                                                           朱慧娟系
                                    340111197206
                       2   朱慧娟                  23,740,500    11.64%    夫妻关系
                                       ******
                                    340111196207                           吴应举与
                       3   吴应举                  37,485,000    18.38%
                                       ******                              吴应宏系




2231016/DCY/cj/cm/D4                     4-1-17
                                                                          兄弟关系


                   本所律师注意到,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冯香亭持有发行人 492.5 万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41%,冯香亭配偶兰翠梅持有发行人 637.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13%,冯香亭、兰翠梅夫妇合计持有发
                   行人 1,13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54%。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冯香亭已将其持有之发行人 344 万股股份质押予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质押股份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数的 69.85%,占发行人股份总
                   数的 1.69%。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具有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之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的《合并普
                   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及发行人的确认,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吴应宏持有发行人 6,499.9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31.86%,吴应宏配偶朱慧娟持有发行人 2,374.05 万股股份,占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1.64%。吴应宏、朱慧娟夫妇合计持有发行人 8,874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43.5%。同时,吴应宏担任发行人的董事
                   长兼总经理、朱慧娟担任董事职务。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吴应宏、朱
                   慧娟夫妇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吴应宏
                   已将其持有之发行人 3,096 万股股份质押予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
                   押股份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数的 47.63%,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5.18%。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部分所述情形外,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被司法冻结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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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合法有效,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股权界定不存在纠纷及法律风险。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均经过了必要的
                   审批、登记程序,履行了必要的验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真实、有效。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现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范
                   围为:“汽车零部件、模具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技术咨询;机械产品
                   加工、制造与销售;土地、房屋、设备租赁;仓储(除危险品)服务;
                   股权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物业管理;光伏发电、电力销售;
                   钢材加工、销售及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该等经营范围已经合肥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核准并备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相关经营资
                   质、许可及备案。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经营实体,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开展生产经营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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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 根 据 容 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容 诚 审 字
                   [2020]230Z1419 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0976 号《审计报
                   告》、容诚审字[2022]230Z1002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2 年第三季度
                   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以及
                   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均较大,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
                   突出。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依据《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需终止的事由。本所律师认为,在现行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未发生对发行人业务经营具有重大不利影响之变化的
                   情况下,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 根 据 容 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容 诚 审 字
                   [2020]230Z1419 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0976 号《审计报
                   告》、容诚审字[2022]230Z1002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相关公告以及
                   发行人的说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并参照其他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的主要关联方有: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吴应宏持有发行人 6,499.9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31.86%;吴应宏配偶朱慧娟持有发行人 2,374.05 万股股
                       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1.64%。吴应宏、朱慧娟夫妇合计持有发
                       行人 8,874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43.5%。吴应宏、朱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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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妇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2.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吴应举持有发行人 18.38%的股份,冯香亭及其配
                       偶兰翠梅合计持有发行人 5.54%的股份,因此,吴应举、冯香亭、兰
                       翠梅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3.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吴应宏、朱慧娟担任发行
                       人董事以外,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刘堃、董事兼副总
                       经理何旭光、独立董事许敏、程敏、钱立军、监事程义、吴卫华、张
                       旭峰、财务负责人宋方明,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4. 上述第 1-3 项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5.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
                       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
                       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6.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
                       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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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
                       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7.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相关情况详见律
                       师工作报告第十部分第(四)节、第(五)节)。


                   8. 其他关联方


          (二)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 根 据 容 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容 诚 审 字
                   [2020]230Z1419 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0976 号《审计报
                   告》、容诚审字[2022]230Z1002 号《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相关公告,
                   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上述主要关联方之间于
                   报告期内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主要为采购商品/接受劳务、出售商品/提
                   供劳务、关联租赁、接受关联方担保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
                   为,上述关联交易系因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除常青股份接受关联方担保以及交易金额未达到《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关联交易审议和
                   披露标准的相关交易外,常青股份上述其他关联交易经过了相应的审议
                   程序,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了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定
                   义、关联交易回避制度、关联交易决策权限等。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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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程序,已制定了完善的关联交易决策、执行
                   制度。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应宏、朱慧娟夫妇、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吴应举均未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与发行人
                   主营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不存在同业竞争。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应宏、朱慧娟、持
                   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吴应举已出具《非竞争承诺函》。据此,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应宏、朱慧娟、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吴应举已经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同
                   业竞争。


          (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已就常青股份的关
                   联交易与同业竞争情况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
                   情形。


十.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一) 房产、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拥有之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共 40 项,土地使用权共 17 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前述房产、土地使用权,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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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 4 处土地使用权上所附
                   着的部分房产尚未办理完成产权证书。发行人已取得房产建设必备的手
                   续文件,包括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该等房产正处于施工建设中或者正在办理建
                   设工程竣工验收手续,该等房产权属证书的办理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部分房产
                   尚未办理完毕产权证书的情况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二) 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拥有 11 项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注册商标合法、有
                   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三) 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拥有之主要专利权共 391 项,其中发明专利 70 项、实用新型专利 320 项、
                   外观设计专利 1 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专利权合法、
                   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四)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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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合肥常茂、芜
                   湖常瑞、随州常森、马鞍山常茂、合肥常盛、阜阳常阳、嘉兴常嘉、仪
                   征常众、丰宁宏亭、唐山常茂、合肥常菱、安庆常庆、蒙城常顺、镇江
                   常泰、济南常耀、合肥常捷 100%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之上述控股子公司的权益合法、有效,不
                   存在股权纠纷或潜在股权纠纷。


          (五) 发行人分支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三家分支机
                   构,分别为包河分公司、桃花分公司、模具分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之上述分支机构的权益合法、有效,不存
                   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六) 发行人参股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湖北新楚风
                   2.79%的权益(对应认缴出资 2,090.74 万元),随州常森持有湖北新楚风
                   0.43%的权益(对应认缴出资 319.17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拥有之上述参股企业的权
                   益合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于
                   2022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所载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合计
                   1,445,793,688.32 元,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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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设备及其他、模具等。


          (八)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相关房产租赁协议,截
                   至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自第三方租赁之主要
                   经营用房共 4 处。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租赁中存在出租方唐山曹妃甸昊友集装箱制造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友制造”)已就租赁房屋取得了冀唐曹国用(2013)
                   第 4510011 号土地证,但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情形。昊友制造已出
                   具《说明函》,确认并承诺:昊友制造为房屋产权人,其对租赁物业享有
                   清晰完整的所有权,不存在尚未了结或者可能有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
                   仲裁情况,亦不存在其他任何纠纷和争议。如由于昊友制造无权向唐山
                   常茂出租上述房屋造成唐山常茂损失的,昊友制造将赔偿唐山常茂由此
                   遭受的损失。如因昊友制造未及时办理或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导致唐山
                   常茂损失的,昊友制造将赔偿唐山常茂由此遭受的损失。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前述租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之主要经营用房中存
                   在一项未提供房屋产权证书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九)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 根 据 容 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容 诚 审 字
                   [2022]230Z1002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相关公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
                   借款、担保合同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除主要设备、
                   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存在抵押情况(相关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
                   附件三)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在其他自有主要财产上设置抵押、
                   质押或担保。


                   除前述情况外,发行人对其自有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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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重大权利限制。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常青股份及其控股子
                   公司、分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适用中国法律之重大合同的内容未
                   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
                   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经 本 所 律 师 核 查 , 根 据 容 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的 容 诚 审 字
                   [2020]230Z1419 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0976 号《审计报
                   告》、容诚审字[2022]230Z1002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相关公告以及
                   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九部分第(二)
                   节所述之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关联方之间不存在
                   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九
                   部分第(二)节所述之关联担保外,发行人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关联
                   方之间不存在其他担保事项。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常青股
                   份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之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在常青
                   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产生,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
                   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2017年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发行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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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未发生变化,也未有合并、分立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所述的重大
                   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除本次发行外,发行人不存在
                   其他拟进行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所界定之重大购买、出售资产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的行为。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以及报告期内历次
                   修订均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按《公司法》《证券法》和《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修订)》起草和修订,其内容与形式均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有重大不一致之处。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机构图,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等组织机构。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具有完整的组织机构。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监事会议事规则》已经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已经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事规则的内容在重大方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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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所提供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监事会资料进行的形式审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所提供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
                   监事会会议资料进行的形式审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的授权,以及重大决策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的职务,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的
                   主要变动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许敏、程敏、钱立军为发
                   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程敏为会计专业人士,上述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和职权符合有关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及补贴


          (一) 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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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公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现行适
                   用的主要税种及税率如下:


                                 税种                             税率
                                增值税                            13%
                            城市维护建设税                       7%、5%
                              企业所得税                     15%、20%、25%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报告期内享受
                   的主要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取得安徽省科学技术
                       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934002487),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的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
                       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
                       缴。截至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已提交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审相关材料,并处于安徽省认定机构 2022 年认
                       定的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公示阶段。据此,发行人作为高新技术
                       企业报告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经本所律师核查,芜湖常瑞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取得安徽省科学技
                       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934002126),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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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的规定,企业的高新技
                       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
                       税率预缴。截至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芜湖常
                       瑞已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审相关材料,并处于安徽省认定机构
                       2022 年认定的第二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公示阶段。据此,芜湖常瑞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3. 经本所律师核查,仪征常众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取得江苏省科学技
                       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932003010),证书有效期三年。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的规定,企业的高新技
                       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
                       税率预缴。截至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仪征常
                       众已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审相关材料,并处于江苏省认定机构
                       2022 年认定的第四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公示阶段。据此,仪征常众
                       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


                   4. 经本所律师核查,阜阳常阳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取得安徽省科学技
                       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
                       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2134004026),证书有效期三年。据此,
                       阜阳常阳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自 2021 年起至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减按 15%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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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9 年 1 月 17 日发
                       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的规定以及发行人的说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
                       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
                       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于 2021 年 4 月 2 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2 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
                       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
                       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规定的上述优惠
                       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据此,合肥常菱作为小微企业
                       自 2019 年至今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企业所得税
                       的税率为 20%。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报告期内享受
                   的上述主要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税收管理方面
                   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取得
                   的主要财政补贴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有效。


十七.     发行人的合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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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不存在市场监督方面
                   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不存在安全生产方面
                   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不存在劳动用工与社
                   会保障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不存在土地管理方面
                   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不存在环保方面的重
                   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0,000.00 万元,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1      新能源汽车一体化大型压铸项目    62,654.66     62,654.66
                   2              补充流动资金            17,345.34     17,345.34
                                   合计                   80,000.00     80,000.00


          (二)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取得的立项、环评批复以及所涉项目用地




2231016/DCY/cj/cm/D4                      4-1-33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能源汽车一体化大型压铸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合肥常
                   捷,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巢湖市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夏阁园区夏阁
                   河路和试刀山路交叉口东北侧。就项目所涉用地,合肥常捷已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取得《巢湖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并于 2023
                   年 2 月 6 日与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合同编号:340181 出让[2023]G01 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新能源汽车一体化大型压铸项目已取得安徽居巢经济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项目备案表》
                   (项目代码:2211-340182-04-01-824046),以及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出具
                   的《关于合肥常捷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一体化大型压铸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环建审[2022]5092 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


          (三) 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会编制了《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该报告已经发行人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经独立董事发
                   表了独立意见。2022 年 11 月 23 日,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的议案》。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出具了容诚专
                   字[2022]230Z2913 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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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所承诺的使用用途一致;发行人改变前次募
                   集资金用途的,已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募集说明书(申报稿)已经披露了发行人的未来发展
                   规划,该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相一致。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四项涉案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尚未了结的诉
                   讼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1. 发行人与合肥常源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常源”)
                       于 2018 年 1 月、2019 年 12 月签署了两份《驾驶室总成委托加工协
                       议》,双方因前述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发行人于 2021 年 8 月 16 日
                       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起诉合肥常源,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双
                       方签订的《驾驶室总成委托加工协议》;(2)由合肥常源支付欠付发
                       行人的债务总额 1,129.087 万元(以 1,129.087 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
                       从 2021 年 5 月 10 日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
                       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息标准计算利息至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
                       止);(3)由合肥常源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截至原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该案件已经开庭审理,尚待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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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随州常森与国机铸锻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公司”)于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9 月期间签署了五份《采购合同》,约定国机公司向
                       随州常森供应生产线设备,双方因前述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国机公
                       司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起诉随州常森,请求
                       法院判令:(1)随州常森向国机公司支付货款本金 1,094.5112 万元;
                       (2)随州常森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剩余合同价款
                       1,094.5112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
                       报价利率(LPR)标准的一倍计算);(3)该案诉讼费由随州常森承担。
                       截至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件尚处于诉前调解阶段。


                   3. 阜阳常阳与国机公司于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5 月期间签署了三份《采
                       购合同》,约定国机公司向阜阳常阳供应生产线设备,双方因前述合
                       同的履行产生纠纷。国机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向济南市长清区人
                       民法院起诉阜阳常阳,请求法院判令:(1)阜阳常阳向国机公司支付
                       货款本金 805.4241 万元;(2)阜阳常阳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
                       约金计算以剩余合同价款 805.4241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一倍计算);(3)该案
                       诉讼费由阜阳常阳承担。截至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件尚处于
                       诉前调解阶段。


                   4. 马鞍山常茂与国机公司于 2018 年 1 月签署了《采购合同》,约定国机
                       公司向马鞍山常茂供应生产线设备,双方因前述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
                       国机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起诉马鞍山常
                       茂,请求法院判令:(1)马鞍山常茂向国机公司支付货款本金 534.42
                       万元;(2)马鞍山常茂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剩余合
                       同价款 534.42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一倍计算);(3)该案诉讼费由马鞍山常茂
                       承担。截至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件尚处于诉前调解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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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诉讼系发行人日常经营活动产生,涉及金额占发
                   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较小,对发行人资产状况、财务状况无
                   重大不利影响。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
                   了结或者可预见的对其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
                   讼、仲裁案件。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
                   内曾受到合肥市包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合肥市包河区应急管理局、仪
                   征市应急管理局、唐山市曹妃甸区应急管理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丰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唐山市
                   曹妃甸区税务局工业区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桐乡市税务局梧桐税务
                   分局的行政处罚(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部分第(二)节)。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吴应宏、朱慧娟
                   以及吴应举出具的保证,吴应宏、朱慧娟以及吴应举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者可预见的对其自身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 经本所律师对公开市场信息的核查,同时根据发行人和发行人董事长、
                   总经理吴应宏出具的保证,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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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一.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进行本次发行的主
          体资格,本次发行的程序及实质条件已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规定。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本次发行已具备申报条件,尚待上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
          册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黄   艳    律师




                                                  陈   杨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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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常青股份”或“发行人”)的委托,指派黄艳律师、陈杨律师(以下合称“本
所律师”)作为常青股份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常青机械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
报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前述《律师工作报
告》《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受发行人委托对发行人 2022 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2020
年度、2021 年度以及 2022 年度以下合称“报告期”),于 2023 年 4 月 24 日出具了容诚
审字[2023]230Z0649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现本所就发行人 2022
年度报告更新和反馈意见相关问题更新的相关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已出具法
律意见中述及但不涉及更新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再重复说明。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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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部分 关于发行人情况的更新


一.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常青股份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常青股份董事会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常青股份于 2023 年 3 月 9 日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二.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
          人本次发行涉及财务状况等相关实质条件发表如下补充意见:


          (一)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列的不得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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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据《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专项报告》《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容诚专字[2022]230Z2913 号《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前
                           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3]230Z0802
                           号《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
                           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即不
                           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述情形。


                       (2)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容诚审字[2023]230Z0649 号《审
                           计报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
                           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
                           发行人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2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鉴于前文所述
                           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
                           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即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所述情形。


                       (3)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并经
                           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
                           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情形,即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所述情形。




2231016/DCY/cj/cm/D8                       4-1-4-3
                       (4)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调查表、相关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
                           证明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
                           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的情形,即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所
                           述情形。


                       (5)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三
                           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
                           违法行为,即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所述
                           情形。


                       (6) 根据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
                           本所律师对公开信息的查询,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
                           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即不
                           存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述情形。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及《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项目备案表》(项
                           目代码:2211-340182-04-01-824046)、《关于合肥常捷汽车
                           部件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一体化大型压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表的批复》(环建审[2022]5092 号)、皖(2023)巢湖市不动



2231016/DCY/cj/cm/D8                        4-1-4-4
                           产权第 0007431 号不动产权证书,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2)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非为持有财务性投资,
                           不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3)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并经发行人确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
                           后,不会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或者严重影响发行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不会出现《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所述导
                       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形,具体如下:


                       (1) 本次发行完成前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之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
                           《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及
                           发行人的确认,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吴应宏持有发行人
                           6,499.9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1.86%;吴应宏配偶
                           朱慧娟持有发行人 2,374.0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1.64%。吴应宏、朱慧娟夫妇目前合计持有发行人 8,874 万股
                           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43.5%。同时,吴应宏担任发行人
                           的董事长兼总经理,朱慧娟担任发行人董事。因此,本所律师
                           认为,吴应宏、朱慧娟夫妇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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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第二大股东吴应举已签署《关于不参
                               与认购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的承诺》,承诺其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
                               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6,120 万股(含
                               本数),若按本次发行数量的上限实施,则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
                               人总股本将由发行前的 20,400 万股增至 26,520 万股,吴应宏、
                               朱慧娟夫妇合计持有发行人 8,874 万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完成
                               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3.46%,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满足《公司法》《证
                   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三.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之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普
                   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及发行人的确认,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股东的情况如下:


                                                       持有股份数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持股比例      备注
                                                            (股)
                                      340111196812
                       1    吴应宏                     64,999,500     31.86%
                                         ******                                 吴应宏与朱慧
                                      340111197206                              娟系夫妻关系
                       2    朱慧娟                     23,740,500     1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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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0111196207                           吴应举与吴应
                       3   吴应举                    37,485,000   18.38%
                                       ******                              宏系兄弟关系


                   本所律师注意到,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冯香亭持有发行人 492.5 万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41%,冯香亭配偶兰翠梅持有发行人 637.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13%,冯香亭、兰翠梅夫妇合计持有发
                   行人 1,13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5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冯香亭已将其持有之发行人 344 万股股份质押予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质押股份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数的 69.85%,占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1.69%;兰翠梅已将其持有之发行人 320 万股股份质押予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股份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数的 50.2%,占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1.57%。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均具有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提供之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的《合并普
                   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200 名明细数据表》及发行人的确认,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吴应宏持有发行人 6,499.95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31.86%,吴应宏配偶朱慧娟持有发行人 2,374.05 万股股份,占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1.64%。吴应宏、朱慧娟夫妇合计持有发行人 8,874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43.5%。同时,吴应宏担任发行人的董事
                   长兼总经理、朱慧娟担任董事职务。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吴应宏、朱
                   慧娟夫妇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吴
                   应宏已将其持有之发行人 3,096 万股股份质押予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质押股份占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数的 47.63%,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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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部分所述情形外,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被司法冻结的情况。


四.       发行人的业务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容诚审字
                       [2021]230Z0976 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30Z1002 号《审计报
                       告》、容诚审字[2023]230Z0649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2 年度报告
                       以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构成如下表:


                                                                                       单位:元
                          项目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     3,163,217,604.68     3,008,989,002.54   2,297,081,707.05
                       主营业务收入   2,640,477,744.48     2,420,608,282.70   1,846,646,368.06
                         营业利润      107,759,311.72       68,201,932.11      87,840,330.38
                         利润总额      107,382,434.76       67,489,082.15      85,687,049.44



                       根据上表,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以及营业利润占利
                       润总额的比重均较大,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除已
                       出具法律意见述及的关联交易外,2022 年度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
                       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 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2231016/DCY/cj/cm/D8                             4-1-4-8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度
                            双骏智能           采购设备             36,486,723.0
                            双骏智能           采购工程             1,725,663.71


                       2.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应付账款           双骏智能             14,344,619.32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对关联方的
                          应付账款系发行人应付关联方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费用。


六.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一)         房产、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常青股份及其控股
                       子公司原 4 处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在建房产中,已有两处已办理竣工
                       验收手续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
序    所有                                                     房屋     建筑面积      存在
                            坐落                     编号
号    权人                                                     用途       (m2)      他项
                                                                                      权利
1.    常青       肥西经开区浮莲路与站前     皖(2023)肥西县   工业     49,220.25       否




2231016/DCY/cj/cm/D8                           4-1-4-9
      股份       路交口常青机械联合厂房           不动产权第
                              一                  0011507 号
                 肥西经开区浮莲路与站前        皖(2023)肥西县
                 路交口常青机械联合厂房           不动产权第         工业    19,313.12    否
                              二                  0011508 号
                                               皖(2023)蒙城县
      蒙城
2.                纬六路北、安驰大道西            不动产权第         工业    45,264.64    否
      常顺
                                                  0000270 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新增取得一处土地使用权,具体如下:


                                                                                         是否
序 使用                            土地面积                使用权 权利期                 存在
                  产权证号                       用途                         坐落
号 权人                             (㎡)                 类型     限                   他项
                                                                                         权利
                                                                            夏阁园区夏
              皖(2023)巢                                        2073 年   阁路以东、
     合肥                                        工业
1.            湖市不动产权         58,971.95               出让   3月5       下汤路以     否
     常捷                                        用地
              第 0007431 号                                        日止     西、竹田地
                                                                              块以南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前述新
                       增取得的房产、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二)         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2231016/DCY/cj/cm/D8                            4-1-4-10
                       公司新增取得 62 项已授权专利,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新增主要专利权合
                       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三)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参股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新增的控
                       股子公司、参股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桃花分公司注册地
                       址为与目前区划地名保持统一进行了相应变更,变更后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桃花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67891827XN
                                            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桃花工业区始信
                       经营场所
                                            路 128 号
                       负责人               吴应宏
                       成立日期             2008 年 8 月 21 日
                       经营范围             在公司经营范围内经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之上述分支机构的权益合法、有效,不存
                       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审字[2023]230Z0649 号《审计报告》、发行
                       人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合
                       并财务报表所载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合计 1,723,464,320.08 元,主要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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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及其他、模具等。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
                       相关公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借款、担保合同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除已出具法律意见已披露的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主要设备、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抵押情况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的主要设备、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不存在新增的抵押情况。


七.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和将要履行
                       的重大合同如下:


                       1. 借款合同及相应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新增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单笔借款金额
                          在 3,000 万元以上的主要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担保合同详见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附件二。


                       2. 原材料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新增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交易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主要原材料采购合同、订单如下:


                          (1) 马鞍山常茂与马钢(合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1 日签署了《马钢钢材销售合同》,根据上述合同,马钢(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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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肥)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马鞍山常茂供应热轧卷,总金额为
                              1,957.80 万元。


                          (2) 合肥常茂与苏州首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签署了《货物买卖合同(期货)》,根据上述合同,苏州
                              首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向合肥常茂供应冷轧卷,总金额为
                              1,409.43 万元。


                          (3) 合肥常茂与苏州首钢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签署了《货物买卖合同(期货)》,根据上述合同,苏州首钢
                              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向合肥常茂供应冷轧卷,总金额为
                              570.29 万元。


                       3. 销售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新增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对其生产经营
                          具有重要影响的主要销售框架性合同(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2022 年前五大客户为口径)如下:


                          (1) 常青股份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签署了《采购协议》,根据上述合同,常青股份向安徽江淮
                              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零部件或提供汽车等相关产品服
                              务。


                          (2) 仪征常众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签署了《采购协议》,根据上述合同,仪征常众向安徽江淮
                              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零部件或提供汽车等相关产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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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


                       (3) 蒙城常顺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签署了《采购协议》,根据上述合同,蒙城常顺向安徽江淮
                           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零部件或提供汽车等相关产品服
                           务。


                       (4) 桃花分公司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签署了《采购协议》,根据上述合同,桃花分公司向安徽
                           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零部件或提供汽车等相关产
                           品服务。


                       (5) 包河分公司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4 日签署了《采购协议》,根据上述合同,包河分公司向安徽
                           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零部件或提供汽车等相关产
                           品服务。


                       (6) 仪征常众与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签署了《乘用车生产性物料采购通则》,根据上述合同
                           约定,仪征常众向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供应用于
                           汽车开发、生产、维修等汽车整个生命周期中的物料及相应服
                           务,包括:零部件、备件、工装模具、服务等。


                       (7) 嘉兴常嘉与合众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8 日签
                           署的《采购主合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嘉兴常嘉向合众新
                           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供应汽车批量生产用的零部件、生产材料和
                           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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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容诚审字
                       [2021]230Z0976 号《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230Z1002 号《审计报
                       告》、容诚审字[2023]230Z0649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相关公告以
                       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九
                       部分第(二)节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五部分所述之关联交易外,发
                       行人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除《律师工作报告》第九部分第(二)节所
                       述之关联担保外,发行人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
                       担保事项。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的相关公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
                       付款情况如下:


                       1. 其他应收款


                          (1) 常 青 股 份 存 在 对 合 肥 常 源 汽 车 零 部 件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9,072,355.03 元的其他应收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前述款
                               项原系常青股份对合肥常源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形成的
                               预付款项,常青股份就上述款项收回与合肥常源汽车零部件有
                               限责任公司存在诉讼纠纷,因预计无法收回上述款项,上述款
                               项作为其他应收款。


                          (2) 镇江常泰存在对镇江市丹徒区财政局 5,100,000 元的其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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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前述其他应收款系镇江常泰前期预
                                 付的土地购置款,预期退回,上述款项作为其他应收款。


                          (3) 发行人与嘉兴常嘉存在对浙江省桐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合计 1,900,000 元的其他应收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前述其
                                 他应收款系桐乡新建项目用地意向金,上述款项作为其他应收
                                 款。



                          (4) 仪征常众存在对扬州诚发拓业劳务有限公司 1,006,782 元的
                                 其他应收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前述其他应收款系仪征常众
                                 向扬州诚发拓业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支付工伤保险的
                                 赔偿金及抚恤金,上述款项作为其他应收款。


                          (5) 芜湖常瑞存在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967,679 元的其
                                 他应收款。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前述其他应收款系建设工程保
                                 证金。


                       2. 其他应付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发行人公告的相关公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存在其他应付款金额合计为
                          2,947,607.96 元,其中按款项性质列示的其他应付款分别为代收代
                          付款 2,017,021.88 元,押金保证金 676,575.00 元,其他 254,011.08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上述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
                       付款系在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中产生,合法、有效,
                       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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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发行人的税务及补贴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芜湖常瑞、仪征
                       常众已分别取得新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其在报告期内享有的
                       主要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取得安徽省科学技
                          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934002487),证书有效期三年。
                          发行人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取得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
                          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编号:GR202234005277),证书有效期三年。据此,发行人作为
                          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经本所律师核查,芜湖常瑞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取得安徽省科学
                          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934002126),证书有效期三年。
                          芜湖常瑞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取得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
                          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编号:GR202234005114),证书有效期三年。据此,芜湖常瑞作
                          为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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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经本所律师核查,仪征常众于 2019 年 11 月 22 日取得江苏省科学
                          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GR201932003010),证书有效期三年。
                          仪征常众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取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
                          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编号:GR202232013477),证书有效期三年。据此,仪征常众作
                          为高新技术企业报告期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


          (二)         发行人的税务合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重要子公司,系指其 2022
                       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比重超过
                       5%的子公司,即合肥常茂、芜湖常瑞、随州常森、马鞍山常茂、合肥常
                       盛、阜阳常阳、嘉兴常嘉、仪征常众、丰宁宏亭、安庆常庆、蒙城常顺)
                       取得税务合法合规证明的情况如下:


                       1. 常青股份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0 日期间,常青股份在税务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
                          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2. 合肥常茂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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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期间,合肥常茂在税务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
                          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3. 芜湖常瑞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0 日期间,芜湖常瑞在税务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
                          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4. 随州常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随州市曾都区税务局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出具的
                          《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随州常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91421303MA48YHL23E),2022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1 日,均
                          按时申报,无行政处罚记录”。


                       5. 马鞍山常茂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0 日期间,马鞍山常茂在税务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信
                          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6. 合肥常盛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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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期间,合肥常盛在税务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
                          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7. 阜阳常阳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0 日期间,阜阳常阳在税务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
                          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8. 嘉兴常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桐乡市税务局梧桐税务分局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
                          出具的《证明》:“经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查询,嘉兴常嘉
                          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识别号:91330483MA2JHEDJ7Q)
                          系在我局办理税务登记,并由我局负责税收征管的企业,自 2022
                          年 09 月 01 日至 2023 年 04 月 01 日,未发现拖欠税款记录,也未
                          发现违法违章记录”。


                       9. 仪征常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新城税务分局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
                          出具的《证明》,仪征常众自 2022 年 9 月 1 日以来按时申报纳税,
                          纳税申报的税种、税率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截至该证明出具之日,
                          该公司不存在拖欠税款、骗税、漏缴税款、偷逃税款或其他违反税
                          收管理法规的情形,不存在应缴未缴的税款及需要缴纳滞纳金的情
                          形,亦不存在因违反国家或地方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税务机关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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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的情形,与该局没有任何有关税务方面的争议。


                       10. 丰宁宏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丰宁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于 2023 年 4
                           月 17 日出具的《证明》:“我局辖区内的丰宁满族自治县宏亭汽车
                           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MA09ALEJ13),截至
                           2023 年 4 月 17 日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未发现有欠税情形,无违
                           法记录,无未完结的税收违法案件”。


                       11. 安庆常庆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期间,安庆常庆在税务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
                           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12. 蒙城常顺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期间,蒙城常顺在税务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
                           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根 据 上 述 合 规 证 明 , 并 结 合 本 所 律 师 通 过 信 用 中 国 ( https :
                       //www.creditchina.gov.cn/)、税务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检索的信息,发
                       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税收管理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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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取得的主要财政补贴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容诚审字[2023]230Z0649 号《审计报告》、发行
                       人的相关公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2022 年度确
                       认之单笔金额 50 万元以上的主要财政补贴相关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附件三。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22 年度取得
                   的主要财政补贴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有效。


九.       发行人的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常青股份及其重要子公司于市场监督、安全生产、
          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土地、环保等方面的合规情况如下:


          (一)         市场监督


                       1.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0 日期间,常青股份在市场监管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2.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期间,合肥常茂在市场监管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2231016/DCY/cj/cm/D8                          4-1-4-22
                       3.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0 日期间,芜湖常瑞在市场监管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4.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0 日期间,马鞍山常茂在市场监管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5.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期间,合肥常盛在市场监管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6.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0 日期间,阜阳常阳在市场监管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7. 根据桐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出具的《企业违法
                          违规记录查询单》,嘉兴常嘉在 2022 年 5 月 28 日至 2023 年 4 月 12
                          日期间,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未受到行政处罚。


                       8. 根据仪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出具的《无行政处
                          罚信息记录证明》,仪征常众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在该辖区无因
                          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被该局行政处罚的信息记录。



2231016/DCY/cj/cm/D8                           4-1-4-23
                       9. 根据丰宁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3 年 4 月 13 日出具的《证
                           明》:“丰宁满族自治县宏亭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河北)查询,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至今未发现有行
                           政处罚信息、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黑名单)信息”。


                       10.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期间,安庆常庆在市场监管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11.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期间,蒙城常顺在市场监管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根 据 上 述 合 规 证 明 , 并 结 合 本 所 律 师 通 过 信 用 中 国 ( https :
                       //www.creditchina.gov.cn/)、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检索的信息,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不存在市场监督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


          (二)         安全生产


                       1.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0 日期间,常青股份在安全生产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2231016/DCY/cj/cm/D8                               4-1-4-24
                       2.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期间,合肥常茂在安全生产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3.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0 日期间,芜湖常瑞在安全生产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4. 根据随州市曾都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出具的《证明》:
                          “我局管辖的随州常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1303MA48YHL23E)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生产经营符合有关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本证明出具之
                          日,无重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不存在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处罚的记录”。


                       5.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0 日期间,马鞍山常茂在安全生产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6.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期间,合肥常盛在安全生产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2231016/DCY/cj/cm/D8                           4-1-4-25
                       7.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0 日期间,阜阳常阳在安全生产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8. 根据桐乡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出具的《证明》:“兹
                          证明,嘉兴常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28 日至 2023 年 4
                          月 11 日,在桐乡市辖区范围内无亡人生安全事故记录,未因违反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过我局行政处罚”。


                       9. 根据丰宁满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出具的《证明》:
                          “丰宁满族自治县宏亭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826MA09ALEJ13)自 2022 年 9 月 1 日以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止本证明出具之日,无
                          重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10.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期间,安庆常庆在安全生产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11.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期间,蒙城常顺在安全生产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12. 根据仪征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本局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向仪征常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



2231016/DCY/cj/cm/D8                           4-1-4-26
                           会信用代码为 913210813311570882)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
                           号为(苏扬仪)应急罚[2023]4 号),就该公司 2022 年未按照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1 只焊接用二氧化碳气瓶未
                           设置防倾倒措施的行为,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39,000 元整的
                           行政处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该公司存在的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022 年 9
                           月 1 日至今,除上述行政处罚外,该公司不存在其他因违反安全生
                           产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 据 上 述 合 规 证 明 , 并 结 合 本 所 律 师 通 过 信 用 中 国 ( https :
                       //www.creditchina.gov.cn/)、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检索的信息,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不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


          (三)         劳动用工及社会保障


                       1.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0 日期间,常青股份在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领域无行政处
                           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2.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期间,合肥常茂在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领域无行政处
                           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3.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2231016/DCY/cj/cm/D8                               4-1-4-27
                          年 4 月 20 日期间,芜湖常瑞在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领域无行政处
                          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4. 根据随州市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出具
                          的《证明》:“随州常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421303MA48YHL23E)已在随州市曾都区参加社会保险。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公司员工
                          办理了登记备案和社会保险事宜,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无因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受到
                          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5.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0 日期间,马鞍山常茂在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领域无行政
                          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6.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期间,合肥常盛在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领域无行政处
                          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7.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0 日期间,阜阳常阳在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领域无行政处
                          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8. 根据桐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科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出具的《证明》,嘉兴常嘉自 2021 年 5 月至今,未因违反劳动



2231016/DCY/cj/cm/D8                          4-1-4-28
                          保障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而受到人社部门行政处罚。


                          根据桐乡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7 日出具的《证明》:
                          “兹有嘉兴常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83MA2JHEDJ7Q)截止 2023 年 3 月,企业各项保险参保人数
                          为:医疗保险(95)、生育保险(95 人)。其中截止 2023 年 2 月个
                          人缴纳部分已按时足额到账,单位缴纳部门由单位向地方税务部门
                          自行申报缴纳。目前尚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9. 根据丰宁满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丰宁满族自治县劳动
                          监察大队和丰宁满族自治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于 2023 年 4 月 7
                          日出具的《证明》,丰宁宏亭自 2022 年 9 月 1 日以来遵守有关劳动
                          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截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未曾发生
                          因违反有关劳动、劳务派遣等方面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而处罚
                          的情况。自 2022 年 9 月 1 日以来依照国家、地方有关社会保险方
                          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员工缴纳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等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且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未
                          曾发生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根据丰宁满族自治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7 日出具的《证明》,丰宁宏亭自 2022 年 9 月 1 日以来遵守有关
                          规范性文件,截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未曾发生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而处罚的情况。自 2022 年 9 月 1 日以来依照国家、地方有关
                          医疗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员工缴纳包括基本医疗
                          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且截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未曾发生因违反国
                          家、地方有关医疗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2231016/DCY/cj/cm/D8                          4-1-4-29
                       10.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期间,安庆常庆在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领域无行政处
                           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11.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期间,蒙城常顺在人力资源和社保保障领域无行政处
                           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根 据 上 述 合 规 证 明 , 并 结 合 本 所 律 师 通 过 信 用 中 国 ( https :
                       //www.creditchina.gov.cn/)、劳动用工与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官方网站
                       检索的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不存在劳动用工与社会保
                       障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         土地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中,
                       发行人及芜湖常瑞、随州常森、马鞍山常茂、阜阳常阳、仪征常众、丰
                       宁宏亭、蒙城常顺拥有土地使用权,该等主体取得土地使用相关的合法
                       合规证明的情况如下:


                       1.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0 日期间,常青股份在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无行
                           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2231016/DCY/cj/cm/D8                               4-1-4-30
                       2.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0 日期间,芜湖常瑞在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无行
                           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3.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0 日期间,阜阳常阳在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无行
                           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4. 根据仪征市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和仪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
                           发区分局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出具的《证明》:“该企业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无用地违法违规行为”。


                       5. 根据丰宁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 2023 年 4 月 7 日出具的
                           《证明》,丰宁宏亭自 2022 年 9 月 1 日以来遵守土地管理方面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取得
                           过程合法合规、权属完整,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土地及房屋管理的法
                           律、法规而受到国土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6.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期间,蒙城常顺在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无行
                           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根 据 上 述 合 规 证 明 , 并 结 合 本 所 律 师 通 过 信 用 中 国 ( https :
                       //www.creditchina.gov.cn/)、土地管理部门官方网站检索的信息,报
                       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不存在土地管理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


2231016/DCY/cj/cm/D8                               4-1-4-31
          (五)         环保


                       1.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0 日期间,常青股份在生态环境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2.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期间,合肥常茂在生态环境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3.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0 日期间,芜湖常瑞在生态环境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4. 根据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出具的《证
                          明》:“随州常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能够落实主体责任,执行国家
                          环保政策和法律法规,自 2019 年以来至今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未发生重大环境违法行为”。


                       5.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0 日期间,马鞍山常茂在生态环境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
                          失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6.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2231016/DCY/cj/cm/D8                          4-1-4-32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期间,合肥常盛在生态环境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7.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0 日期间,阜阳常阳在生态环境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8. 根据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出具的《证明》,
                          嘉兴常嘉在 2021 年 5 月 28 日至 2023 年 4 月 12 日期间未发生环境
                          污染事故,未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桐乡分局行政
                          处罚。


                       9. 根据扬州(仪征)汽车工业园管理办公室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出具
                          的《证明》,仪征常众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在遵守国家有关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且截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未受过
                          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处罚。


                       10. 根据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丰宁满族自治县分局于 2023 年 4 月 7 日出
                          具的《证明》,丰宁宏亭自 2022 年 9 月 1 日以来,在遵守国家有关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开展生产经营活
                          动,且截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未
                          受过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处罚。


                       11.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期间,安庆常庆在生态环境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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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12. 根据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公
                           共信用信息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期间,蒙城常顺在生态环境领域无行政处罚、严重失
                           信主体名单等违法违规信息。


                       根 据 上 述 合 规 证 明 , 并 结 合 本 所 律 师 通 过 信 用 中 国 ( https :
                       //www.creditchina.gov.cn/)、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官方网站检索的信息,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重要子公司不存在环保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 3 项涉案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尚未了结
                       的诉讼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1. 随州常森与国机铸锻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公司”)于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9 月期间签署了五份《采购合同》,约定国机公司
                           向随州常森供应生产线设备,双方因前述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国
                           机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起诉随州常森,
                           请求法院判令:(1)随州常森向国机公司支付货款本金 1,094.5112
                           万元;(2)随州常森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剩余合
                           同价款 1,094.5112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一倍计算);(3)该案诉讼费由随
                           州常森承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件尚待开庭审
                           理。


                       2. 阜阳常阳与国机公司于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5 月期间签署了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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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购合同》,约定国机公司向阜阳常阳供应生产线设备,双方因
                          前述合同的履行产生纠纷。国机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向济南市
                          长清区人民法院起诉阜阳常阳,请求法院判令:(1)阜阳常阳向国
                          机公司支付货款本金 805.4241 万元;(2)阜阳常阳支付逾期付款
                          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剩余合同价款 805.4241 万元为基数,按
                          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一
                          倍计算);(3)该案诉讼费由阜阳常阳承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该案件尚待开庭审理。


                       3. 马鞍山常茂与国机公司于 2018 年 1 月签署了《采购合同》,约定国
                          机公司向马鞍山常茂供应生产线设备,双方因前述合同的履行产生
                          纠纷。国机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起诉
                          马鞍山常茂,请求法院判令:(1)马鞍山常茂向国机公司支付货款
                          本金 534.42 万元;(2)马鞍山常茂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
                          金计算以剩余合同价款 534.42 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一倍计算);(3)该案
                          诉讼费由马鞍山常茂承担。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
                          件尚待开庭审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诉讼系发行人日常经营活动产生,涉及金额占发
                       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较小,对发行人资产状况、财务状况无
                       重大不利影响。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
                       了结或者可预见的对其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
                       讼、仲裁案件。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行政处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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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仪征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出具的(苏扬仪)应急罚
                       [2023]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仪征常众 2022 年未按照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仪征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就此对仪征常众作出 30,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仪征常众未就 1 只焊接用二氧化碳气瓶设置防倾倒
                       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仪征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
                       项的规定决定就此对仪征常众作出 9,000 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两项
                       合并处罚,共计罚款 39,000 元。


                       根据仪征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3 年 4 月 27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本
                       局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向仪征常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3210813311570882)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苏扬
                       仪)应急罚[2023]4 号),就该公司 2022 年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只焊接用二氧化碳气瓶未设置防倾倒措施的行为,
                       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 39,000 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公司存在的上述行为
                       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苏扬仪)应急罚[2023]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单位)》中所述仪征常众存在的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吴应宏、朱慧
                       娟、吴应举出具的保证,吴应宏、朱慧娟、吴应举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
                       者可预见的对其自身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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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经本所律师对公开市场信息的核查,同时根据发行人和发行人董事长、
                       总经理吴应宏出具的保证,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
                       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第二部分 关于反馈意见回复的更新


一. 反馈意见问题 7: 按照申请文件, 本次募投项目尚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请申请人说
       明相应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 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 募
       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 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
       实施的影响等。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一) 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一体化大型压铸项目”
               的实施主体为合肥常捷,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巢湖市安徽居巢经济开
               发区夏阁园区夏阁河路和试刀山路交叉口东北侧。


               经本所律师核查,就上述募投项目用地,进展情况如下:


               1. 2022 年 9 月 16 日,发行人与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了《合
                       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一体化大型压铸项目投资合作协
                       议》,上述协议约定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为公开拍卖或
                       挂牌方式;


               2. 2023 年 1 月 30 日,合肥常捷在巢湖土地交易市场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竞得编号为 2022-G128 号地块,并取得《巢湖
                       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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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023 年 2 月 6 日,合肥常捷与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了《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40181 出让[2023]G01 号),出
                       让宗地面积为 58,971.95 平方米,出让宗地坐落于夏阁园区夏阁河路以
                       东、下汤路以西、竹田地块以南;


               4. 2023 年 2 月 24 日,合肥常捷取得了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发的《不
                       动产权证书》(皖(2023)巢湖市不动产第 0007431 号),证载土地坐落
                       于夏阁园区夏阁河路以东、下汤路以西、竹田地块以南,宗地面积
                       58,971.95 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 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出具
               的《关于常捷新能源汽车一体化大型压铸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意见的函》(巢
               自然资规函[2022]36 号),合肥常捷“新能源汽车一体化大型压铸项目”拟
               用地位于居巢经开区夏阁园区夏阁河路东侧,竹田项目南侧,全部位于成
               片开发边界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三区三线”和巢湖市相关土地政策。


       (三) 募投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
               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合肥常捷已于 2023 年 2 月 24 日取得了巢湖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签发的《不动产权证书》(皖(2023)巢湖市不动产第 0007431 号),
               募投项目用地落实不存在风险。


       (四) 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


                1. 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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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上述事项,本所律师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 核查了发行人与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的《合肥常
                           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一体化大型压铸项目投资合作协
                           议》。


                       (2) 核查了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关于常捷新能源汽车一
                           体化大型压铸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意见的函》。


                       (3) 核查了合肥常捷取得的《巢湖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
                           认书》以及合肥常捷与巢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的《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 核查了合肥常捷取得的《不动产权证书》(皖(2023)巢湖市不动
                           产第 0007431 号)。


                2. 核查结论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合肥常捷已取得
                       了募投项目土地所对应的《不动产权证书》(皖(2023)巢湖市不动产
                       第 0007431 号),募投项目用地计划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项
                       目用地落实不存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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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常青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取得的主要已授权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专利类型       专利号                 有效期限
1.                 一种便于调节的汽车零部件焊接设备               常青股份   实用新型   ZL202222713761.4   2022 年 10 月 15 日起十年
2.              一种防护性能优良的汽车零部件焊接工装              常青股份   实用新型   ZL202222781023.3   2022 年 10 月 21 日起十年
3.             一种基于多模具调换的汽车零部件冲压装置             常青股份   实用新型   ZL202222858580.0   2022 年 10 月 28 日起十年
4.             一种精密异型面汽车零部件生产用冲压模具             常青股份   实用新型   ZL202222899913.4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十年
5.       一种具有旋转结构的汽车零部件焊接机器人手臂机架           常青股份   实用新型   ZL202222911178.4   2022 年 11 月 2 日起十年
6.                         一种汽车后横梁焊接夹具                 常青股份   实用新型   ZL202222990386.8   2022 年 11 月 10 日起十年
7.                一种汽车零部件焊接机械排式除尘系统              常青股份   实用新型   ZL202223043784.5   2022 年 11 月 16 日起十年
8.              一种汽车零部件焊接用双工位焊接机器人              常青股份   实用新型   ZL202223081862.0   2022 年 11 月 21 日起十年
9.                      一种汽车零部件焊接用压紧机构              常青股份   实用新型   ZL202223110995.6   2022 年 11 月 23 日起十年
10.               一种汽车零部件加工冲压机用缓冲装置              常青股份   实用新型   ZL202223144792.9   2022 年 11 月 25 日起十年
11.                     一种汽车零部件生产用冲压车床              常青股份   实用新型   ZL202223162527.3   2022 年 11 月 28 日起十年
12.               一种汽车制造用零部件的冲压卡接装置              常青股份   实用新型   ZL202223219528.7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十年
13.                    一种用于汽车门板加工的焊接工装             常青股份   实用新型   ZL202223334277.7   2022 年 12 月 12 日起十年



2231016/DCY/cj/cm/D8                                              4-1-4-41
14.               一种汽车底盘冲压零部件抛光打磨装置      丰宁宏亭   实用新型   ZL202222826743.7   2022 年 10 月 26 日起十年
15.                     一种组合式汽车零部件冲压模具      丰宁宏亭   实用新型   ZL202223065692.7   2022 年 11 月 18 日起十年
16.                一种用于汽车零部件的冲压铆接机构       丰宁宏亭   实用新型   ZL202223043796.8   2022 年 11 月 16 日起十年
17.                一种汽车零部件焊接用零部件放置架       丰宁宏亭   实用新型   ZL202223017962.7   2022 年 11 月 14 日起十年
18.                     一种汽车零部件焊接用夹持机构      丰宁宏亭   实用新型   ZL202222990382.X   2022 年 11 月 10 日起十年
19.                      一种汽车零部件焊接除烟结构       丰宁宏亭   实用新型   ZL202222967252.4   2022 年 11 月 8 日起十年
20.                一种汽车底盘冲压零部件用夹持装置       丰宁宏亭   实用新型   ZL202222858605.7   2022 年 10 月 28 日起十年
21.                        一种汽车保险杠焊接装置         丰宁宏亭   实用新型   ZL202222781911.5   2022 年 10 月 21 日起十年
         一种能够精准定位的汽车零部件焊接机器人手臂机架
22.                                                       丰宁宏亭   实用新型   ZL202222713703.1   2022 年 10 月 15 日起十年
                                    装置
23.                一种冲压汽车零部件的快速夹紧装置       阜阳常阳   实用新型   ZL202222858602.3   2022 年 10 月 28 日起十年
24.             一种带有校对结构的汽车零部件冲压装置      阜阳常阳   实用新型   ZL202222867028.8   2022 年 10 月 30 日起十年
25.            一种汽车零部件冲压裁剪用废屑收集器结构     阜阳常阳   实用新型   ZL202222952087.5   2022 年 11 月 7 日起十年
26.               一种汽车零部件冲压机构中的退料装置      阜阳常阳   实用新型   ZL202222965339.8   2022 年 11 月 8 日起十年
27.                一种汽车零部件冲压模具用除尘结构       阜阳常阳   实用新型   ZL202222990370.7   2022 年 11 月 10 日起十年
28.                一种汽车零部件冲压模具用清理设备       阜阳常阳   实用新型   ZL202223026956.8   2022 年 11 月 14 日起十年
29.                    一种汽车零部件冲压脱模取件装置     阜阳常阳   实用新型   ZL202223053717.1   2022 年 11 月 17 日起十年



2231016/DCY/cj/cm/D8                                      4-1-4-42
30.            一种汽车零部件冲压装置中的上料修正机构    阜阳常阳   实用新型   ZL202223066288.1   2022 年 11 月 18 日起十年
31.                    一种用于汽车零部件焊接除尘装置    阜阳常阳   实用新型   ZL202223124903.X   2022 年 11 月 23 日起十年
32.             一种多工位组装式汽车零部件用冲压设备     合肥常盛   实用新型   ZL202222755903.3   2022 年 10 月 19 日起十年
33.             一种传输稳定的汽车零部件冲压送料装置     合肥常盛   实用新型   ZL202222684447.8   2022 年 10 月 12 日起十年
34.          一种采用辅助压边处理的汽车零部件冲压设备    合肥常盛   实用新型   ZL202222666438.6   2022 年 10 月 8 日起十年
35.                一种汽车零部件生产冲压用限位机构      合肥常盛   实用新型   ZL202223081785.9   2022 年 11 月 21 日起十年
36.                      一种汽车零部件焊接辅助装置      合肥常盛   实用新型   ZL202223018142.X   2022 年 11 月 14 日起十年
37.                      一种汽车零部件焊接定位工装      合肥常盛   实用新型   ZL202222990383.4   2022 年 11 月 10 日起十年
38.            一种汽车零部件冲压用模具的辅助出料装置    合肥常盛   实用新型   ZL202222965367.X   2022 年 11 月 8 日起十年
39.       一种可长度调节的汽车零部件焊接机器人手臂机架   合肥常盛   实用新型   ZL202222911142.6   2022 年 11 月 2 日起十年
40.          一种具备冲压圆角能力的汽车零部件成型模具    合肥常盛   实用新型   ZL202222867121.9   2022 年 10 月 30 日起十年
41.          一种多工位汽车零部件焊接机器人的气动装置    合肥常盛   实用新型   ZL202222756115.6   2022 年 10 月 19 日起十年
42.             一种高效率限位固定汽车零部件焊接工装     合肥常盛   实用新型   ZL202222818359.2   2022 年 10 月 25 日起十年
43.                      一种汽车零件焊接用冷却装置      合肥常盛   实用新型   ZL202223145859.0   2022 年 11 月 26 日起十年
44.                       一种汽车零部件焊接转轴台       合肥常盛   实用新型   ZL202223065647.1   2022 年 11 月 18 日起十年
45.                一种汽车零部件焊接用垂直定位装置      合肥常盛   实用新型   ZL202223053719.0   2022 年 11 月 17 日起十年
46.                      一种具有防护功能的货车底盘      随州常森     发明     ZL202210775110.X   2022 年 7 月 1 日起二十年



2231016/DCY/cj/cm/D8                                     4-1-4-43
47.                       一种承载能力强的汽车车架       随州常森   实用新型   ZL202223226384.8    2022 年 12 月 2 日起十年
48.                     一种汽车零部件的输送检测装置     芜湖常瑞     发明     ZL202110678279.9   2021 年 6 月 18 日起二十年
49.                      一种汽车加工机械手焊接夹具      芜湖常瑞     发明     ZL202110658890.5   2021 年 6 月 15 日起二十年
50.                        一种汽车焊接用夹持装置        芜湖常瑞     发明     ZL202110698850.3   2021 年 6 月 23 日起二十年
51.                      一种汽车零件冲压加工防护栏      芜湖常瑞   实用新型   ZL202222337700.2    2022 年 9 月 2 日起十年
52.                     一种汽车部件冲压自动取料装置     芜湖常瑞   实用新型   ZL202222469235.8    2022 年 9 月 16 日起十年
53.                          一种汽车部件加工台          芜湖常瑞   实用新型   ZL202222709874.7   2022 年 10 月 14 日起十年
54.                      一种汽车零部件自动焊接装置      芜湖常瑞   实用新型   ZL202222793268.8   2022 年 10 月 21 日起十年
55.                    一种多角度汽车配件激光切割装置    仪征常众     发明     ZL202111067017.5   2021 年 9 月 13 日起二十年
56.                一种方便更换的汽车零部件冲压模具      仪征常众   实用新型   ZL202222952092.6    2022 年 11 月 7 日起十年
57.       一种具有双重加固效果的汽车零部件焊接定位夹具   仪征常众   实用新型   ZL202222994551.7   2022 年 11 月 10 日起十年
58.             一种汽车零部件冲压模具用自动卸料结构     仪征常众   实用新型   ZL202223087441.9   2022 年 11 月 17 日起十年
59.               一种汽车零部件冲压用零部件定位机构     仪征常众   实用新型   ZL202223082310.1   2022 年 11 月 21 日起十年
60.               一种汽车零部件焊接设备检修安全装置     仪征常众   实用新型   ZL202223161631.0   2022 年 11 月 28 日起十年
61.                      一种汽车零部件焊接用机械手      仪征常众   实用新型   ZL202223196254.4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十年
62.                一种汽车零部件模具的冲压切割装置      仪征常众   实用新型   ZL202223245595.6    2022 年 12 月 5 日起十年




2231016/DCY/cj/cm/D8                                     4-1-4-44
                                附件二    常青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主要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担保合同


序    借款                                                        借款金额
                   贷款人    合同名称         借款合同编号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对应的担保合同
号     人                                                         (万元)
                                                                                                                   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
                广发银行股                                                   2022 年 11 月 17 日    桃花分公司提
      常青                   人民币中长    (2022)皖银综授总                                                      合同(编号:(2022)
1               份有限公司                                          4,000    至 2024 年 11 月 15    供应收账款质
      股份                   期贷款合同     字第 000120 号-03                                                        皖银综授总字第
                  合肥分行                                                           日                押担保
                                                                                                                   000120 号-担保 01)
                                                                                                                   最高额应收账款质押
                中信银行股   人民币流动                                      2022 年 11 月 16 日    常青股份提供
      常青                                 (2022)信合银贷款                                                      合同((2022)信银合
2               份有限公司   资金贷款合                             3,000    至 2023 年 11 月 16    应收账款质押
      股份                                 字 2273504D0508 号                                                          最应质字第
                  合肥分行      同                                                   日                 担保
                                                                                                                   2273504A0192-c 号)
                                                                                                    常青股份提供
                             流动资金借                                      2023 年 2 月 21 日至
3               交通银行股                       230060             9,600                           房产、土地使   抵押合同(220182)
      常青                    款合同                                         2024 年 2 月 17 日
                份有限公司                                                                          用权抵押担保
      股份
                安徽省分行   流动资金借                                      2023 年 3 月 10 日至 常青股份提供
4                                                230082             5,000                                          抵押合同(230021)
                              款合同                                         2024 年 3 月 10 日     设备抵押担保




2231016/DCY/cj/cm/D8                                            4-1-4-45
                华夏银行股
      常青                   国内信用证                                      2023 年 2 月 15 日至
5               份有限公司                   HF0740520230003         3,000                               -                  -
      股份                    开证合同                                        2024 年 2 月 8 日
                  合肥分行
                上海浦东发
      常青      展银行股份   开立信用证                                      2023 年 1 月 18 日至
6                                             58012023280056         3,000                               -                  -
      股份      有限公司合   业务协议书                                      2024 年 1 月 15 日
                   肥分行
                                                                             2022 年 10 月 28 日
                                                                     5,000   至 2023 年 10 月 27
                招商银行股                                                           日             常青股份提供     最高额抵押合同
      合肥                   国内信用证
7               份有限公司                   2551XY2022102702                2022 年 12 月 9 日至 房产和土地使     (551XY202203594501
      常茂                    议付合同                               4,000
                  合肥分行                                                   2023 年 12 月 7 日     用权抵押担保           )
                                                                             2022 年 12 月 9 日至
                                                                     4,000
                                                                             2023 年 12 月 7 日
                浙商银行股                  (ZTC361000001)浙
      合肥                   《国内信用                                      2023 年 2 月 10 日至
8               份有限公司                  商银国议字(2023)       4,000                               -                  -
      常茂                   证议付合同》                                    2024 年 2 月 16 日
                合肥蜀山支                      第 00163 号




2231016/DCY/cj/cm/D8                                             4-1-4-46
                       行
                                                                                                                 最高额保证合同
                中信银行股   人民币流动
      芜湖                                (2023)信合银贷字               2023 年 2 月 10 日至 常青股份提供   ((2022)信合银最保
9               份有限公司   资金贷款合                            3,000
      常瑞                                 第 2373504D0056                 2023 年 10 月 2 日      保证        字第 2273504A0303-a
                  合肥分行      同
                                                                                                                      号)




2231016/DCY/cj/cm/D8                                           4-1-4-47
                                附件三   常青股份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22 年度取得的主要补贴情况


序号     收款公司名称                                  补贴项目                                 当年确认金额(元)
2022 年度
 1          芜湖常瑞    年产 20 万台套乘用车冲压及焊接自动化生产线项目                             1,215,000.00
 2          丰宁宏亭    商用车冲压部件智能化生产研发及产业化投资补助                               1,318,370.97
 3          芜湖常瑞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2019 年产业发展奖励                               1,740,000.00
 4          芜湖常瑞    芜湖市制造业技术改造投资综合奖补项目                                       3,102,871.98
 5          芜湖常瑞    年产 15 万台/套乘用车冲压机焊接件项目基础设施补助                           804,249.96
 6          常青股份    商用车车身分总成焊接自动化技术改造项目                                     1,717,177.49
 7          随州常森    随州市曾都区基础设施投资补助                                                976,142.76
 8          常青股份    汽车冲压部件自动化焊接技术改造项目                                          680,058.24
 9          阜阳常阳    制造强省工业固定资产补助                                                    637,224.48
10          常青股份    光伏发电补贴                                                                725,307.33
11          合肥常茂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激励企业扩大规模资金                                    500,000.00
12          常青股份    包河区财政 2020 年度促进自主创新发展政策补充资金                            500,000.00
13          阜阳常阳    电力外线补贴                                                                766,774.00




2231016/DCY/cj/cm/D8                                         4-1-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