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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曲美家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8月)2023-08-31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3年8月30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曲美家
           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制
           定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负责研究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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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
           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包括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筹备委员会会
           议,并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等。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等有关部室工作人员担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二)   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和重
                  要性,并参考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
                  酬政策或方案;薪酬政策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
                  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核实公司在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授权是否合规、行权条件是否满
                  足,并发表核实意见。对存在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约定需
                  追缴收益情形的,向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追讨因股权激励所
                  获得的收益;
           (四)   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定期
                  绩效考评,同时提出建议;
           (五)   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
           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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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   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三)   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
                  的完成情况;
           (四)   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
                  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定公司薪酬政策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
                  依据;
           (六)   监事会的考评意见。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述职和自
                  我评价报告;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   评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创新能力和业务潜能;
           (四)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的建议报告,表决通过后,报公
                  司董事会;
           (五)   如涉及公司董事会换届和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可进行专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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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评价,并在董事会召开前完成。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政策或方案,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或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公司股东
           利益的薪酬政策或方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二分之一以上的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年度考核评价时,应注意收集听取监事会的
           考评意见。


第十九条   必要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薪酬与考核议题时,
           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
           策和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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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十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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