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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曲美家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8月)2023-08-31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2023年8月30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
           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曲美
           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和要求,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
           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
           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至少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人士:
           (一)   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
                  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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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及时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五)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
                通;
         (六)   董事会授权及法律法规涉及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
         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形成审
         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
         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
         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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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
           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进行的审计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
           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
           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
           应当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
           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全面真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公
                  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四)   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3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五章 年报审计


第十七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审计委员会委员全面汇
           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
           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的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
           字确认。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
           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
           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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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
           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事务所的决议。审计委
           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公
           司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密及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2 名及以上的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的,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
           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和
           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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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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