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程邦达: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2023-12-14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
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四条 以下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一)独立董事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
(二)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公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公司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
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在紧急情况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通知
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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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独立董事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审查意见,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管理层及
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召开专门会议前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运
营情况、所议事项基本情况资料及需做出决策判断的必要资料等)和信息。公司
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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