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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海程邦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12-14  

                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
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海程邦达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
要求。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情形的,该委
员应主动辞职或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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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
行性研究,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相关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上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资料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有关部门负责人将编制详细
的可行性报告提交战略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工作组根据规定编制议案提请战略
委员会开会审议;
    (三)战略委员会对相关议案进行讨论,审议通过后将需要董事会决议的议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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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
委员,在紧急情况下,在保证战略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的前提下,召
开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时间的限制。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
意见。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
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当呈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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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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