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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太太:北京市邦盛(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2023-10-18  

                                                      关于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邦盛(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州天河区科韵路中路 9-11 号海景集团(总部大厦)1903、1905
  电话(Tel):+86 20 3833 1600            传真(Fax):+86 20 38331690


                                二〇二三年十月




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中路 9-11 号 海景集团(总部大厦)1903、1905   T:+86 20 3833 1600
                                                                           www.bac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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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1

一、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 ........................................ 7

三、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 8

四、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对象、价格和数量 ............................ 9

五、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信息披露 ................................... 10

六、 结论意见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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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含义如下:


序号               简称                                             全称

 1            好太太或公司           指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2       《激励计划(草案)》        指
                                          票激励计划(草案)》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3                                   指
              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4          《考核管理办法》         指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
                                          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
 5             限制性股票            指
                                          期,在达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
                                          解除限售流通

                                          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在公司(含
 6              激励对象             指   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
                                          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7                授予日             指
                                          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
 8              授予价格             指
                                          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9                有效期             指
                                          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
 10               限售期             指
                                          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
 11            解除限售期            指
                                          有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12           解除限售条件           指
                                          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3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4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5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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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16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17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指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18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19            《公司章程》           指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        上交所、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22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3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24                股东大会           指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25                董事会             指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6                监事会             指   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7                 本所              指   北京市邦盛(广州)律师事务所

         1、本法律意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
备注     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法律意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
         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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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邦盛(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邦盛(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好太太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好太太”)的委托,担任本次公司实
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声明如下: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与
本激励计划有关的事实为基础,根据公司提供的文件以及《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
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其已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括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实
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致,
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
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相关文件,
并通过查询政府机构等相关公开信息对相关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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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4、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
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
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
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
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
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
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
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
士承担;
    6、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7、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文件之一,随同其
他材料一起予以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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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3 年 0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
相关的议案,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议案。关联董事在对相关议案进行表
决时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
    2、2023 年 09 月 26 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对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同意将上述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2023 年 9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监事
会出具了《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4、2023 年 09 月 27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
露了《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
告》,公司独立董事黄建水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接受其
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拟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召开的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2023 年 09 月 27 日至 2023 年 10 月 06 日期间,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
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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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何人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已于 2023 年 10 月 10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披露了《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
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公司已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六个月
内(即 2023 年 03 月 26 日至 2023 年 09 月 26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
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自查。根据公司出具的《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
告》及相关资料显示,自查期间内,有 5 名拟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公司核查并经该等拟激励对象出具的《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显
示,该等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未获知、亦未通过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
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完全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
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
司股票交易的情形。公司经核查认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
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
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7、2023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
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8、2023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
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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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定以 2023 年 10 月 17 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以 7.92 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关
联董事已回避表决。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
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议案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3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
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7 日,并同意以 7.9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0 名激励对
象授予 32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
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授予日

    1、2023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2、2023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以 2023 年 10 月 17 日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公司独立董事
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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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23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0 月 17 日。

    4、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本次激励计划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的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 60 日内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完成并完成公告、登记。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和
《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为: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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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可依据《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



 四、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对象、价格和数量
       1、2023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2、2023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7.9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3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7.92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0 名激励对象授予 321.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4、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所示:
                                                                占本次激励计        占本次激励计
                                                获授的限制
                                                                划拟授予限制        划草案公告时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的        公司股本总额
                                                  (万股)
                                                                       比例            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      肖娟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30.00           9.35%            0.07%

 2      周亮     中国         副总经理                 40.00       12.46%               0.10%

 3      孙政     中国         财务总监                 10.00           3.12%            0.02%

 4      李翔     中国        董事会秘书                8.00            2.49%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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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233.00         72.59%             0.58%
(36 人)

                   合计                            321.00        100.00%            0.80%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

 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

 超过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

 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不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对象、价格和数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的确认,公司将按照规定及时公告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意
 见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相关的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
 仍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
 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法律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依法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及相关法律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随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
 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关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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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
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的确定以及授予的授予
对象、价格和数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可
依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进行授予;
    4、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上
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相关登记手续等
事宜。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且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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