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股份: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2023-08-30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新化化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股份”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新化股份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
下核查意见: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58号)批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股)3,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29元/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01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9,066.47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
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6月24日出具了天健验[2019]180号《验资报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投资规模 使用募集资金规
序号 募投项目
(万元) 模(万元)
1 年产2万吨电子级双氧水与8千吨电子级氨水项目 13,978.73 13,978.73
杭州中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58100 吨/年废酸、11600 吨/年废
2 10,031.16 10,031.16
碱、10000 吨/年废有机溶剂资源化综合利用迁建项目
3 新建 2000 吨/年新型无卤有机阻燃剂项目 3,172.01 3,172.01
4 4万吨/年合成氨(制气单元)新型煤气化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 14,312.00 14,312.00
5 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 7,572.57 7,572.57
合计 49,066.47 49,066.47
1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 2023年6月30日,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项目投资规模 使用募集资金 累计投入金
序号 募投项目
(万元) 规模(万元) 额(万元)
1 年产2万吨电子级双氧水与8千吨电子级氨水项目 13,978.73 已终止 1,428.07
杭州中荷环境科技有限公司58100 吨/年废酸、
2 11600 吨/年废碱、10000 吨/年废有机溶剂资源 10,031.16 10,031.16 10,366.37
化综合利用迁建项目
3 新建 2000 吨/年新型无卤有机阻燃剂项目 3,172.01 3,172.01 3,207.00
4万吨/年合成氨(制气单元)新型煤气化综合利
4 14,312.00 14,312.00 14,960.92
用技术改造项目
5 浙江新化新材料研究院 7,572.57 7,572.57 4,565.25
合计 49,066.47 49,066.47 34,527.61
注:年产2万吨电子级双氧水与8千吨电子级氨水项目已终止,上述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
14,189.21万元已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二、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主要原因
“4万吨/年合成氨(制气单元)新型煤气化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拟投入募集
资金总额为14,312.00万元,截止2023年6月30日,已经投入14,960.92万元,占该募
投项目总金额的104.53%。因配套的辅助性生产设施PSA变压吸附制纯氧供气不稳,
造成该项目难以完成稳定达产考核目标。现需对PSA变压吸附制纯氧加装液氧气化备
用系统,使系统稳定供气。同时,项目配套辅助性生产设施的调整须取得应急管理部
门相应实施许可。因此公司将4万吨/年合成氨(制气单元)新型煤气化综合利用技术
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由2023年7月调整为2024年5月。
三、本次延期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的影
响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建设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项目
延期仅涉及项目进度的调整,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和投资项目
内容的变更,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延期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四、审议程序
2
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4万吨/年合成氨(制气单元)
新型煤气化综合利用技术改造项目延期。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
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
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制度。
综上,保荐机构对新化股份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3
(此页无正文,系《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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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浣 朱伟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