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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化股份: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2023-12-13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作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股
份”或“公司”)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3号)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6,500,00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50,000,000.00元,扣
除 发 行 费 用 人 民 币 10,746,698.12 元 ( 不 含 税 )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639,253,301.8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2月2日到位,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660号《验证报告》。公司已对上述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的相关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           募集资金使用项目            总投资额(万元)        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合成香
   1                                                   74,317.22                   65,000.00
           料产品基地项目(一期)
                       合计                            74,317.22                   65,000.00

       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
司自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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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前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
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含15,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3年12月12日,公司子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已将实际用于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8,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
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子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拟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8,000万元(含8,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上述额度可以滚动循环使用,并将根据工程进
度安排归还募集资金,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

   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使用该部分资金。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
经营活动,不会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通过直接
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
易。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

   新化股份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使用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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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系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
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不涉及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本次补充流动
资金时间未超过12个月;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同意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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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系《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林浣                     朱伟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