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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桥信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3  

                   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
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
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维护所有股东及公司的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
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
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
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
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五条   每年会计年度结束后 45 天内,公司财务总监应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
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协商确定。
    第七条   审计委员应督促年审会计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
                                     1
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进场之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
报表初稿,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至
少应召开一次无公司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
可以列席会议。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十条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形成后,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
并在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审议与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
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
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应对年审会计师从事的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进行
认真审核、查验,形成年审会计师从事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对年审会
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并且对年度审计
费用的合理性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达成肯定性或否定性的意见,向董
事会提交下一年度拟续聘或改聘年审会计师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如确需改聘,审计
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年审会计师,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
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
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年审会计师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
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年审会计师的陈述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
                                    2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
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年审会计师。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
式对前任和拟改聘年审会计师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审议意见需形成书面材
料并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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