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股份: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07-04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2023 年 2 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2023 年 2 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兴业材料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
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
定。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报上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
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1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
用作其它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下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
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
送保荐机构;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
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
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
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
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
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八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2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
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
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
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的金融资产或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
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
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
证报告,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第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
3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月。前述投资产品到
期资金按期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
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如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
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
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如下要
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
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
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4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
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承
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其他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
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
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
和详细计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
影响;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
5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
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上市公司应在
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
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在
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
(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
务。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
额 10%以上的,经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
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
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经本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
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在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更,须经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
6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可变更。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或者仅变更募
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以免于履
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但仍须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
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条 变更投向后的募集资金须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若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
相关监管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
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7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本公司应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置换投资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
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
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
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
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
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8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
况是否存在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
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
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
施。
第二十七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
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
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
用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解释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公司 2017 年修订的《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
苏州兴业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二三年七月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