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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亚翔集成:亚翔集成-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2023-05-19  

                                                    证券代码:603929         证券简称:亚翔集成         公告编号:2023-023



           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提起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诉讼请求的涉案金额:人民币 123,363,773.96 元(不含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二审尚未开庭判决,公司目前

   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



    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翔

集成”)与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中欣晶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于 2019 年 6 月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杭州中院”)提起诉讼。(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14 日披露的公告编

号为 2019-016《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杭州中院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9)浙 01 民

初 2127 号】。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1-049《关

于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对杭州中院上述一审判决双方均不服,并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以原审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案件发回杭州中院重审。

    经杭州中院重审,于 2023 年 4 月 11 日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2)

浙 01 民初 1284 号】。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披露的公告编号为 2023-017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鉴于上述判决结果,公司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并依法缴纳了上诉费。公

司近期也收到杭州中院送达的杭州中欣晶圆上诉状,对方诉请撤销(2022)

浙 01 民初 1284 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判令公司承担本

案全部受理费、上诉费。

    现将公司上诉情况说明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上诉方:亚翔集成(原审原告)

    被上诉方:杭州中欣晶圆(原审被告)



二、一审判决情况

    杭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浙 01 民初 1284 号】判决如下:

    (一)、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110,407,991.83 元;

    (二)、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 103,795,752.08 元

为基数,支付自 2019 年 7 月 2 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

年 8 月 19 日之前按同期中国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 年 8 月 20
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以 6,612,239.75 元为基数,支付自 2021 年 5 月 18 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

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

付】;

    (三)、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工程价款

对其施工完成的涉案半导体大硅片(200mm、300mm)项目洁净包工程折价或

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 233,799.00 元。

    (五)、驳回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 709,288.00 元,由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

公 司 负 担 121,435.00 元 , 由 杭 州 中 欣 晶 圆 半 导 体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负 担

587,853.00 元。保全申请费 5,000.00 元,由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

有限公司负担 692.00 元,由杭州中欣晶圆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4,308.00

元。



三、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 01 民初 1284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依法改判支持一审未支持部

分的工程款 9,752,566.80 元(一审已支持的 110,407,991.83 元部分应予维

持);依法改判支持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自 2019 年 5 月 7 起至实际支付之
日止的逾期利息;依法改判支持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未施工部分的预期利润

损失及律师费、担保费共计 3,203,215.33 元;依法改判支持被上诉人承担全

部鉴定费用 244,144.00 元。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含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鉴于案件尚处二审未开庭阶段,暂无法预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

期后利润的影响,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并已聘请了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尽全力维

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后续公司将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履行相关进展信息披

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