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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达:格林达:兴业证券关于格林达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2023-05-0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



     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达”或“公司”)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00 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2,545.39 万股,每股发行价 21.38 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54,420.44 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 4,089.00 万元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0,331.44 万元。募集资金总额扣除不含税承销保荐费用人民
币 2,169.81 万,实收股款人民币 52,250.63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
致 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审 验 , 并 出 具 致 同 验 字 【 2020 】 第
332ZC00285 号《验资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格林
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
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格林达进行持续督导。2022
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兴业证券针对格林达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主要开展了以
下相关工作:

序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号
                                                    兴业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1                                                   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公司的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已与公司签订了持续督导协议,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2                                                   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间的权利和义务
     备案
                                                   已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持续
3                                                  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上市
    督导工作
                                                   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公司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
4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
5   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规、违背承诺的事项
    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
    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人员遵守了法律、法规、部门规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
6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诺                                               规范运作,并切实履行所做出的
                                                     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公司已建立起规范健全的公司治
7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理制度,且相关制度得以有效执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对公司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
8   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   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
    的程序与规则等                                   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公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9                                                  披露制度,已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及其他相关文件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
10 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审阅,上市公司给予了积极配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合,并根据兴业证券的建议对信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
                                                     息披露文件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11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未发生此类事项
   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
     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12 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不存在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行承诺事项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13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
   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
   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
   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
14 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 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
   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持
   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
   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15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
     披露,同时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
     按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
     人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存在重大
     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16   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公司未发生该等情况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
     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
     项。
                                                    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
     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 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
17
     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     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制度,未
                                                    发生相关违规占用资源事项
                                                    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
     督导上市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
18   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 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内控
     度                                             制度,未发生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事项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
19                                                  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
     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求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
20                                                  公司不存在为他人担保等事项
     见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格林达
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
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
相关报告、定期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
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兴业证券认为,格林达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格林达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四、其他事项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