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孚股份:三孚股份: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09-28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3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独立董事在公司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期间的工作,促进公司
规范运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履行其在公司年度报告编
制和披露期间所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并认真编制其年度述职报告。
第三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行使
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四条 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二章 具体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制订年度报告工作计划,并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
应当依据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
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独立董事履行年度报告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
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六条 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
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公司上
市后,若发生公司年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应发表独立
意见并向河北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 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
会,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
绩预告及业绩预告更正情况。
(二) 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前,独立董
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如因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独立董事发出
年报工作风险警示函的,独立董事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及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
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
间,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以要
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论证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
项的,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
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十四条 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2023 年 9 月修
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
使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
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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