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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千生态:大千生态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2023-12-14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事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 第六号-定期报告》等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
制和信息披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
度报告编制及披露的要求,积极参加培训活动。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期间,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相关职
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阻碍独立董事
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

    第六条   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并应督促其他相关人
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防内幕信息泄漏和内幕交易等行为。在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前,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应当制定年度报告工作计划,提交独立董事审阅。独立董事应当依据
工作计划,通过会谈、实地考察、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等各种形式积极履行职责。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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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履行年报职责,应当有书面记录,重要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与公司管理层全面沟通和了解公司的
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并尽量安排实地考察。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审计工作期间,独立董事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在年度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之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
沟通了解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其中,应当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业
绩预告更正情况。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前,独立董
事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见面,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与会计师沟通、核查等环节中提出的问
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详细的解答,对存在的相关问题应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如因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独立董事发出年报
工作风险警示函,独立董事应当予以高度关注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涉嫌违法违
规行为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
其他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报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事项的提
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间,并对需要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的,可
以要求补充、整改或者延期召开董事会。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
不明确,以书面形式联名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董事
会应当予以采纳。

    如独立董事的意见未获采纳,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
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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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及原因。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
上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
项。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
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应当说明
独立董事当年具体履职情况,并重点关注以下事项的决策、执行以及披露情况,对相关
事项是否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重点对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
持股计划。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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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及其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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