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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哈森股份:哈森股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11-18  

                   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788 号 1788 国际中心 2803-05 室   邮编:200040

       电话(Tel):021-52865288    传真(Fax):021-52865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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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及《哈森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各项
文件及材料,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部分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
/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
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
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
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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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2023 年 10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
     2023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告了《哈森
商贸(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
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17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花安
路 100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陈玉珍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7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7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17 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11 月 8 日。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142,625,609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64.5007%;上述股东均为 2023 年 11 月 8 日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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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公
司股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直接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 5,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部分董事、部分监事通过公司视频
会议系统以视频方式参会,通过公司视频会议系统以视频方式参会的前述人员视
为参加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股东大会通知》所述
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
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股东大
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同时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
独统计。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
决结果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将现场投票的
结果上传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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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计 5 项,议案 1《关于变
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为非累积投票
议案;议案 3《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议案 4《关于选举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及议案 5《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
代表监事的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
     其中,议案 3、议案 4 为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 1、议案 2 为特
别决议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议案情况具体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同意142,626,7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9%。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同意142,626,70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9%。
     3.《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选举陈玉珍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审议结果:同意142,625,615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投票
总数的99.996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26,811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投票总数的99.8469%。
     根据表决结果,陈玉珍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3.02选举陈芳德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审议结果:同意142,625,60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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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99.996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26,805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投票总数的99.8469%。
     根据表决结果,陈芳德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3.03选举陈志贤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审议结果:同意 142,625,609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投票
总数的 99.996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26,805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投票总数的 99.8469%。
     根据表决结果,陈志贤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3.04选举陈怡文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审议结果:同意 142,625,609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投票
总数的 99.996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26,805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投票总数的 99.8469%。
     根据表决结果,陈怡文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3.05选举陈春伶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审议结果:同意 142,625,609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投票
总数的 99.996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26,805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投票总数的 99.8469%。
     根据表决结果,陈春伶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3.06选举伍晓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审议结果:同意 142,625,609 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投票
总数的 99.996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326,805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投票总数的 99.8469%。
     根据表决结果,伍晓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4.《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01选举郭春然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审议结果:同意142,625,612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投票
总数的99.996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26,808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投票总数的99.8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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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表决结果,郭春然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2选举徐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审议结果:同意142,625,60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投票
总数的99.996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26,805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投票总数的99.8469%。
     根据表决结果,徐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03选举邱振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审议结果:同意142,625,60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投票
总数的99.996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326,805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投票总数的99.8469%。
     根据表决结果,邱振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5.01选举沈尚孝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审议结果:同意142,625,611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投票
总数的99.9964%。
     根据表决结果,沈尚孝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5.02选举冯利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审议结果:同意142,625,609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投票
总数的99.9964%。
     根据表决结果,冯利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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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自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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