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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威奥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8-2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八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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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8 月 8 日公告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

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 14 点 30 分在青岛市城阳区兴海支路 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于公

司董事长孙汉本先生因公务出差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会议由公司董事孙继龙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名,代表公司股

份 211,606,45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3.8595%;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15 名,代表公司

股份 12,291,61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1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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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1 名,代表公

司股份 223,898,06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6.9880%。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出席/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 本所律师以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

无法对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收购帝人汽车技术(唐山)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