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奥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8-2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八月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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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威奥轨道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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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3 年 8 月 8 日公告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召
开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
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 14 点 30 分在青岛市城阳区兴海支路 3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于公
司董事长孙汉本先生因公务出差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会议由公司董事孙继龙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
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名,代表公司股
份 211,606,45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3.8595%;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15 名,代表公司
股份 12,291,61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1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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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1 名,代表公
司股份 223,898,063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56.9880%。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出席/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4. 本所律师以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
无法对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收购帝人汽车技术(唐山)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