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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玻纤: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3-12-08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山东玻纤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玻纤”或“公司”)委托,作为其本次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法
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
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
规”)和《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定的《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就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金杜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
料,查阅了按规定需要查阅的文件以及金杜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
证提供了金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说明与承诺或证明,提供给金杜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
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础上,金杜合理、充分地运用了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审查、
复核等方式进行了查验,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金杜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杜仅就与公司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
区和中国台湾地区,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
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金杜不对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会计、财务等
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金
杜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金杜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
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山东玻纤或其他有关单位
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金杜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
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金
杜同意公司在为本次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
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金杜有权对上述相
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金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 2022 年 6 月 23 日,山东玻纤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
会议拟定了《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并提交山东玻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 2022 年 6 月 23 日,山东玻纤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该等议案的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三) 2022 年 6 月 23 日,山东玻纤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事宜发表




                                     2
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
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 2022 年 6 月 23 日,山东玻纤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等相关议案。

    (五) 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于上交所网站披露了《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
公告》,公司收到山东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同意公司实施 2022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六)2023 年 5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需要的全部事宜。

      (七)2023 年 6 月 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
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

    (八)2023 年 6 月 1 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2023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确定 2023 年 12 月 7 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 1 名激励对象 34 万股限
制性股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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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2023 年 12 月 7 日,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该议案,“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
事会确定以 2023 年 12 月 7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1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34 万股
限制性股票”。

    (十一)2023 年 12 月 7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出具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预留授
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激励对
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2023 年 12 月 7 日为预留授予
日,向符合条件的 1 名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4 万股”。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
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激励计划(草
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授予日在本计划报山能集团审批并报山东省国资
委备案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预
留部分须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2023 年 5 月 9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3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定 2023 年 12 月 7 日为预留授予日,授予 1 名激励对象 34 万股限制性股
票,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3 年 12 月 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
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确定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12 月 7 日。

    2023 年 12 月 7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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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
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12 月 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
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授予日为交易日,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
日起 12 个月内,且不在下列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2023 年 12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认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共计 1 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包含
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023 年 12 月 7 日,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3 年 12 月 7 日为预留
授予日,向 1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34 万股限制性股票。

    2023 年 12 月 7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
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
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激励计划
(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一致。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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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
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且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已成就。公司与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
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条件已经成就。综上
所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监
事会同意以 2023 年 12 月 7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 名预留授予部分的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4 万股,授予价格为 3.56 元/股”。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公司不能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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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即达到以下条件:

   (1)以 2019-2021 年净利润均值为基数,2021 年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90%,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2021 年公司每股收益不低于 0.75 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①根据申万行业分类结果,选取同行业“建筑材料”分类下的全部 A 股上市
公司。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同行业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发生重大变化、
重大资产重组导致经营业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
考核中予以剔除,下同。

    ②“净利润增长率”指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③每股收益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公司总股
本的比率。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
股份增发、债转股等影响公司总股本数量事宜,所涉及的公司股本总数不作调整,
以 2021 年底股本总数为计算依据,下同。

    根据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审计报告》(和信审字(2023)第 000612 号)和《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信审字(2023)第 000613 号)、公司的 2022 年年度报告、
公司利润分配相关公告及公司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
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下同)、中
国 证 监 会 “ 证 券 期 货 监 督 管 理 信 息 公 开 目 录 ”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 ,下同)、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网站
( http://www.csrc.gov.cn/shandong/index/shtml , 下 同 )、 上 交 所 网 站
( http://www.sse.com.cn/ , 下 同 ) 以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7
( 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 , 下 同 ) 、 信 用 中 国 网 站
( http://www.creditchina.gov.cn/ , 下 同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网 站
(http://www.gsxt.gov.cn/,下同)、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
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下同)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山东玻纤不存在上述第 1 项所述的情形。

     根据激励对象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
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目录”、中国证监
会山东监管局网站、上交所网站以及信用中国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
(http://wenshu.court.gov.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网站
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述第 2 项所
述的情形。

      根据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审计报告》(和信审字(2020)第 000005 号)、《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
计报告》(和信审字(2021)第 000024 号)、《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
告》(和信审字(2022)第 000353 号)、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1 年年
度报告、自 wind 软件导出的 A 股“建筑材料”行业上市公司净利润增长率与每股
收益数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独立董事意见及公司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第 3 项业绩考核条
件已达标。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
理办法》《试行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已
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激励计划(草
案)》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授予对象符合《管理
办法》《试行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
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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