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玻纤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 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以及《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 1.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2023年11月21日作出的《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3. 公司2023年10月27日作出的《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1- 法律意见书 4. 公司2023年11月21日作出的《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5. 公司2023年10月27日作出的《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6. 公司2023年11月2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山东玻纤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7. 公司2023年10月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山东玻纤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8. 公司2023年11月2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山东玻纤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9. 公司2023年10月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山东玻纤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10. 公司2023年11月22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山东玻纤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1.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到会登 记记录及凭证; 12.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统计结果; 1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4. 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 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2- 法律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 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 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 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3-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 2023年11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12月7 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 2023年11月22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 《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2月7日14:00在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山 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四楼第一会议室召开。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 月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 年12月7日9:15-15:00。 4. 公司董事长李庆文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由现场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公司董事张善俊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等与《山东玻纤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12月1日。经查验相关资料,并根据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资料,本 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11名,代 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5,094,30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53.2403%;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2名,代表公司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12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 共计13名,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25,102,42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2417%;其中,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投票的中小股东代表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720,387股,占股权登记 日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17%。 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 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5- 法律意见书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 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未提出异议。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以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审议议案的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25,094,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5%;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 选举张善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25,094,4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6- 法律意见书 的 99.997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12,387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50%。 2.02 选举朱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25,094,4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12,389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51%。 2.03 选举高峻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25,094,4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12,389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51%。 2.04 选举朱辉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 325,094,4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12,389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51%。 3.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01 选举刘长雷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25,094,4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12,389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51%。 3.02 选举王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25,094,4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12,389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51%。 3.03 选举安起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 325,094,4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12,389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51%。 -7- 法律意见书 4.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4.01 选举丁丹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 325,094,4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12,389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51%。 4.02 选举霍仁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 325,094,4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12,389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51%。 4.03 选举武玉楼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同意 325,094,4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5%;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12,389 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51%。 5.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25,094,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5%;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12,3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50%;反对 8,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465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25,094,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5%;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 法律意见书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12,3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50%;反对 8,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465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25,094,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5%;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12,3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50%;反对 8,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465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 《关于制定<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 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25,094,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5%;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712,3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50%;反对 8,0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465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9.01 修订《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9- 法律意见书 同意 325,094,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5%;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02 修订《山东玻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同意 325,094,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75%;反对 8,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2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记录人等签署,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或其委 托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3)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