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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和生态: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3-09-19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
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
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制度同样适用于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
他企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本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
途,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
关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
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中集中管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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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募集资金专户的设
立、变更或撤销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完成专用账户开设工作。专用账户的设立情况应按照
证券监管机关的规定及要求完成备案工作。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募集资金及
时、完整地存放于专项账户内。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对建立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帐,详细记录募
集资金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帐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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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
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
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海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其他权益投资工具、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
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
用,或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书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按年度和项目编制;

    (二)总经理根据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募集资金使用
计划书;

    (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四)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总经理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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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总经理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使用依照下列程序申请和审批:

    (一)具体使用部门填写申请表;

    (二)财务负责人签署意见;

    (三)总经理审批;

    (四)财务部门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
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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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长于内部决议授权使用期限,且不得超过 12 个
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
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经过董事会
审议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九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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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人、
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
金承诺投资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
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
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
途使用。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投资金用途变更,必须经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
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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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公司仅变
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
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第二十三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
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
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
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
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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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
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
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
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在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之前,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
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
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当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
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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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在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之前的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
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
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
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可能导致
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
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时,公司将按照相关规
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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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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