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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和生态: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09-19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
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遴选合
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并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
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主持委员会工作,由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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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提名委员会委
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
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
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
行调整。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
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
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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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
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

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
应委托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人数不足委员会人数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
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会议
召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
人。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的姓名;

   (二)被委托人的姓名;

   (三)委托代理事项;

   (四)分别对列入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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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委托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公司
董事会有权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
情况下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
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关联关系时,
该委员应尽快向提名委员会披露关联关系的性质与程度并自行回避。公司董事
会如认为前款有关联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
结果,要求无关联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
室制作,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

   (六)会议记录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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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
意见。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保存,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尽快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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