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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正和生态: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09-19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公司
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实信用、规范运作,加深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司价值最大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
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真实、准确、完
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发布或者泄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
者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与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包括:

   (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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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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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
 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
 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
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
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公司
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三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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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
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十八条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
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
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
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
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参照上海
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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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证券法律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室,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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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各控股参股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的股
东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
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
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
(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
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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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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