丨 丨 — Jin Mao Partners L 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13F,HOngKOngNewWOHdTOVVer,No300HuaihaizhongRd,shanghai,200021,PRC 中国 上 海 淮海 中路 300号 香港新 世 界大厦 13层 邮编 :20002日 TeV电 话:ls621)63872000FaX/传 真:(8621lG3353272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zOzz年 年度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 :西 上 海汽 车服务股份 有 限公 司 “ ” 西上海汽 车服务股 份 有 限公 司 (以 下简称 公 司 )⒛ 22年 年度 股 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 次股 东大会 ”)于 ⒛ ⒛ 年 5月 18日 下午在 上海 市嘉定 区恒裕 路 517号 2楼 会 议 室 召开 。上 海金 茂凯德 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经 公 司 聘请委派 欧龙律 师 、刘 家玲律 师 出席会 议 ,并 根据 《r|华 人 民共和 国公 司法 》(以 “ ” “ ” 下简称 《公 司法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法 》 (以 下简称 《证券 法 》 )、 “ 中国证 券 监督 管 理 委 员会 《上 市公 司股 东大会 规 则》 (以 下简称 《股 东大会 规 ” 则》 )、 《上海 证 券 交 易所 上 市公 司股 东大会 网络投 票 实施细 则 》 (以 下简称 “ ” 《上交 所 网络 投票细 则 》 )等 相 关法律 、法 规和 规 范性文件 以及 《西 上 海汽 “ ” ),就 车服 务股份有 限公 司章程 》 (以 下简称 《公 司章程 》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 召集 、 召开程序 、 出席会 议人 员资格 以及股 东大会表 决程序 等发表 法律 意见 。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 的法定文件 ,随 其他文 件 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 本所及 本所律 师依据 《证 券法 》 《律 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 业 务管 理 办法 》 1 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 行 )》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日 以前 己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 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 ,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 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 、完 整 ,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 ,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为 出具本 法律 意见书 ,本 所及本所律 师根据现 行法律 、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 的 要求 ,按 照律 师 行 业 公认 的业务标准 、道 德 规 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 ,就 本 次股 东大 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是否符合相 关规定 、出席会 议人 员资格 的合法有 效性 以及 股 东大会表 决程序 的合法有 效性发表法律 意见如 下 : 一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和 召开 公 司董事会 于 ⒛ 23年 4月 25日 在 《中 国证券报 》《上 海 证券报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所 网站刊 登 了 《西上海汽 车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关 于 召开 ⒛ 22年 年度 股 东 大会 的通 知 》。会 议通 知包 括 召开 会议 的基本情况 (股 东大会类 型和 届 次 、股 东 大会 召集 人 、投 票方式 、现场会 议 召开 的 日期 、 时 间和地 点 、网络 投票 的系统 、 起 止 日期和 投票 时 间 、融 资融券 、转 融通 、约 定购 回业 务账户和沪股 通投 资者 的 投票程序 、涉及 公开征集股 东投票权 )、 会 议 审议事 项 、股 东大会 投票注 意事项 、 会议 出席对 象 、会 议登记 方法 、其他 事项及 附件 。 公 司本 次股 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和 网络 投票相 结合 的方式 ,公 司现场会 议按 照会议通 知 内容 召开 ,公 司通 过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系统 向全体股 东提供 网络 形 式 的投票平 台 ,网 络投票 的时 间和方 式与本 次股 东大会 的会议通 知 内容 一 致 。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开通 知在 本 次股 东大会 召开前 二 十 日发布 ,公 司发 出通 知 的时 间 、方式及通 知 内容均 符合相 关法律 、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和 《公 司章程 》的 规 定 ,本 次股 东大会 由公 司董事长朱燕 阳先生 主持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和 召开 程序 符合相 关法律 、法 规和规 范性文件 及 《公 司章程 》 的规定 。 二 、 本 次股 东大会 出席人 员 的资格 1、 出席 现场会议 的股 东 (股 东及 /或 股 东代 表 ,以 下同 ) 经 查验 ,出 席 现场会 议 的股 东共 14人 ,代 表股 份 95,116,⑽ 0股 ,占 公 司有 表 决权股份 总数 的 ⒛ ,2797%。 经 查验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 议 的股 东 的身份 证 明 、持股 凭 证和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 ,出 席 本 次股 东大会 现场 会议 的股 东均 具有 合法有 效 的资格 ,符 合法律 、 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 以及 《公 司章程 》 的有 关规 定 。 2、 经 审核 ,除 股 东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 议外 ,列 席会 议 的人 员 还包 括 公 司董事 、监 事和 高级管理人 员 以及 公 司聘任律 师等 ,该 等人 员均 具各 出席本 次 股 东大会 的合法 资格 。 综 上 ,本 所认 为 ,出 席 本 次股 东大会现场 会议 的人 员均具有合 法有效 资格 , 符合法律 、法 规和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 》 的有 关规 定 。 三 、本 次股 东大会 未有股 东提 出临 时提 案 四 、本 次股 东大会 现场 会议 的表 决程序 经 审核 ,出 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现场会 议 的股 东 审议 了全 部议案 ,以 现场 投票 的 方 式进 行 了表 决 ,并 按 《股 东大会规 则 》和 《公 司章程 》的规 定进 行 了计票 、监 票 ,当 场 公布表 决结果 。 本所认为,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诀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本 次股 东大会 网络投 票 的表 决程序 1、 本 次股 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 的提供 根据 公 司关于 召开本 次股 东大会 的通 知等相 关 公告文件 ,公 司股 东 除可 以选 择 现场 投票 的方 式表 决外 ,还 可 以采 取 网络投 票 的方 式表 决 。在 本 次股 东大会会 议 上 ,公 司通 过上海 证券 交 易所股 东大会 网络 投票系统 向全体股 东提供 交 易系统 投票平 台 (通 过指 定交 易的证券 公 司交 易终端 )和 互联 网投票平 台 ,股 东可 以在 网络 投票 时 间 内通 过上述 系统行使表 决权 。 2、 网络投票股 东 的资格 以及 重 复投票 的处理 本 次股 东大会股权 登记 日登记在册 的所有股 东 ,均 有权 通过 网络投票平 台行 使表 决权 。公 司股 东 只能选择现场投 票和 网络 投票 中的 一 种表 决方 式 ,同 一 表 决 权 出现重 复投票 的 ,以 第 一 次有 效投 票结果为准 。 3、 网络 投票 的公告 公 司董事会 于 ⒛23年 4月 25日 在 《中 国证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及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网站刊 登 了《西上海汽 车服务股份 有 限公 司关于 召开 ⒛” 年年度股 东大会 的通 知 》 。会 议通 知对 网络投票事项进 行 了详细 公告 。 4、 网络 投票 的表 决 本 次股 东大会 网络投 票 的表 决票数 与现场 投票 的表 决票数 ,均 计入本 次股 东 大会 的表 决权 总数 。 基 于 网络投 票股 东 资格 系在 其进 行 网络 投票 时 ,由 上 海 证券 交 易所 交 易系统 进行认证,因 此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在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的前提下 , 本所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 程 》的有关规定 ,网 络投票的公告 、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 六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 ,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的表决 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8人 ,代 表股份叨,301,560股 ,占 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94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 序号 议案名称 1 《关于 2陇 2年 度 董事会 工 作报 告的议案 》 2 《关于 2022年 度监事会 工 作报 告 的议案 》 《关于 2022年 财务决算 以及 2Ⅱ 3年 财务预算报告 的议案》 4 《关 于 2⒆ 2年 度 利 润 分配 方案 的议 案 》 5 《关于 2Ⅱ 2年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的议案》 6 《关于续聘公司 2023年 度审计机构 的议案》 上述 议案经 出席本 次股 东大会 的股 东所 持表 决权 的过半数通 过 。 七 、结 论 本所认 为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召集 、召 开程序 符合 法律 、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 以 及 《公 司章程 》的规定 ,出 席会 议人 员 的资格 合法有效 ,本 次股 东大会 未有股 东 提 出临时提 案 ,会 议表 决程序 符合 法律 、法 规和 规范性 文件 以及 《公 司章程 》的 规 定 ,本 次股 东大会 的决议合法有 效 。 本法律 意见书 正 本 三 份 ,无 副本 。 (以 下无 正文 ,为 签署 页 ) (本 页无正文 ,为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西上海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⒛22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 | 上潜金 茂 负责人 沈 琴 经 办律师 欧龙 刘家玲 论 刎 ⒛ z~s年 5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