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鸣食品: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2023-12-30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一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
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一鸣
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公
司内部控制体系进行监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并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
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新任委员在该次董
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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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
事会备案。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
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作为审计委
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
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内部审
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
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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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
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六)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七)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八)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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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
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工作规程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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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计委员会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
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
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
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在一次审阅,形成书面意见;
(五)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
交董事会审核;
(六)审计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
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
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两名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
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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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本人因故不能
出席时,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形式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委员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建议董
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
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决议于会议结束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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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审计委
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
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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