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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普股份:天普股份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5-19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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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三年五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普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场出席并全程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对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
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
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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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
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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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决定于2023年5月18日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3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
布了《天普股份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3-008),
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
议内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
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8日14:00时在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尤建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会议实
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其
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2023年5月18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等有关规定。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5 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公司股份数 100,56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均为
股权登记日(2023 年 5 月 15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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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
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真
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
行审议并表决。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
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6,5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其他人员。本所律师认为,
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形成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00,561,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反对16,500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2.《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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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100,561,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反对16,500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3.《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00,561,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反对16,500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4.《关于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100,561,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反对16,500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5.《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00,561,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反对16,500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40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反对16,5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00,561,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反对16,500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7.《关于公司第二届独立董事劳务报酬的议案》
     同意100,561,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反对16,500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40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反对16,5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00,561,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反对16,500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400股,占出席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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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反对16,5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9.《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00,561,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反对16,500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10.《关于续聘2023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00,561,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反对16,500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1,400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2%;反对16,500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1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00,561,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反对16,500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1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00,561,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反对16,500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1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00,561,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反对16,500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1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100,561,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反对16,500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1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00,561,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反对16,500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16.《关于修订<累计投票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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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同意100,561,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反对16,500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1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00,561,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反对16,500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18.《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00,561,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反对16,500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19.《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00,561,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反对16,500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20.《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00,561,4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反对16,500股,占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任
何异议。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已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与
表决结果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董
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宁波市天普橡胶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经办律师:柯   琤




负责人:颜华荣                              范洪嘉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