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绿田机械:绿田机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2023-08-25  

                        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使股东大会会议的顺利进行,规范股东大会的组织和行为,提
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保证股东大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及其
程序和决议内容有效、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及《绿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
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两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1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

                                     2
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   向股东大会提交的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
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直接送达、传真、电
子邮件、公告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以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公告或者其他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当列明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3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
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
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由公司董事会或其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通知各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


       第二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并将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或本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


                                      4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
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
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持股凭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
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 代理人的姓名;

    (二) 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 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5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会议按下列先后程序进行和安排会议议程:

    (一) 推举或确定会议主持人(如需要);

    (二)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三) 报告主要到会人员名单;

    (四) 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规则;

     1、会议的召集情况;

     2、会议议程;



                                     6
     3、会议提案的宣读(或介绍)、审议方式;

     4、会议表决方式;

     5、其他事项。

    (五) 审议大会提案;

    (六)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七) 推举两位股东代表负责计票、监票(以举手方式,由出席大会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总人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无法推举的,由出席大会的、与本次
会议所议事项无关联关系的、持有最多有表决权股份的两位股东或其股东代理人
担任);

    (八)对所有提案逐项表决(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除外);

    (九)律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收集表决票并进行票数统计;

    (十) 会议主持人宣读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表决结果以及每一提案是否
获得通过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会议主持人宣布股东大会会议结束。

    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调整上述会议程序和议程。

    第三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
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

                                   7
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
表决。

    第三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8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
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
义务。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9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
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十年。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
《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扰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      则

                                   10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未做规定的,适用《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五十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低于”、“多于”不
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