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得科技: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3-05-23
证券简称:必得科技 证券代码:605298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 年 5 月
目 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6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7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7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9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9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12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2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2
(二)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3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13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4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14
(六)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15
(七)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15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16
(九)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17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17
(十一)其他 .......................................................................................................... 18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9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0
(一)备查文件 ...................................................................................................... 20
(二)咨询方式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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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释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特别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必得科技、本公司、公
指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草案)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必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
限制性股票 指
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
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激励对象 指 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
术(业务)骨干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有效期 指
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的期间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
限售期 指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解除限售期 指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
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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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必得科技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必得科技股东是否
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必
得科技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
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
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
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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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
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
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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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必得科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必得科技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
激励对象实施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必得科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1、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48 人,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董
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均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与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
序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公告时公司股
号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董事、副总经理、财
1 汤双喜 30.00 7.14% 0.21%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2 夏帮华 董事 10.00 2.38% 0.07%
3 薛晓明 董事 5.00 1.19% 0.04%
4 丁胜 副总经理 30.00 7.14% 0.21%
5 何明 副总经理 30.00 7.14% 0.21%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315.00 75.00% 2.24%
(43 人)
合计 420.00 100.00% 2.9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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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
通股股票。
2、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20.00 万股,占本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4,040.00 万股的 2.99%。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
权激励计划所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
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
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
售期
1、本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54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
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失效。
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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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
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 6 个
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
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4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0%
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
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
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则
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时回购注销。
5、额外限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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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限制性股票的持有人在每批次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月内不以
任何形式向任意第三人转让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2)所有限制性股票持有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月后由公司统一办
理各批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3)为避免疑问,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在额外限售期内发生异动
不影响限售期届满之日起的 6 个月后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当批次已满足解除限
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式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00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7.0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3.99 元的 50%,为每股 7.00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3.66 元的 50%,为每股
6.83 元。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
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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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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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条件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或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0%。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或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或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0%。
注:1、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下同);
2、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且剔除公
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
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
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
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届时根据以
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绩效系数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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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不合格
个人绩效系数 100% 80% 6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个人绩效系数。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
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之和。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必得科技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必得科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类、激
励总量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价格确定、授予
条件、授予安排、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期、激励对象个
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必得科技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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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3、本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必得科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而制定的《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实行本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
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2、本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限制性股票及激励对象获授、解除限售程序等,
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本股权激
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必得科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必得科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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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
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必得科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在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0%。
2、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必得科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权益授出额度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
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
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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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提供担保”。
经核查,截止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必得
科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核查意见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00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7.00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
票。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3.99 元的 50%,为每股 7.00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13.66 元的 50%,为每股
6.83 元。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必得科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价格的确定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
行,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
核查意见
1、本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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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限制性股票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授予登记完成
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这样的解除限售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限售期建立了合理的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员工
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必得科技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二十
五条的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限制性股
票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
内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
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
顾问认为必得科技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
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
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
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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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
响的意见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
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
联变化。
因此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
增加产生积极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必得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历史业绩、未来战略规划以及
行业特点,为实现公司未来高质量和稳健发展与激励效果相统一的目标,选取营
业收入和净利润作为考核指标,其作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能够衡量企业经营状
况、市场占有能力和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营业收入反映了公司成长能力
和行业竞争力提升,净利润指标能反映公司较好的盈利能力和经营效率。具体数
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
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
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
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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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必得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
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解除限售日,激励对象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
条件:
1、必得科技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持有
的全部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
足上述第 2 项规定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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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便
于论证分析,而从《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
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必得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本
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必得科技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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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4、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5、《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吴慧珠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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