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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无锡振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星期五)14 点 00 分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胡埭镇陆藕东路 1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杭宇骐律师、王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现场出席会议并进行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和《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表决程
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 2023
年 4 月 28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类型和届次,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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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
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程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
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5 月 26 日 14 点 00 分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
区胡埭镇陆藕东路 18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6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82,902,2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78.29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63,602,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70.03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9,3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8.2620%。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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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
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82,90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82,90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2,90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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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审议通过《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182,90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2,90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综合授
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2,90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82,90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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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事项,议案 5、6、7 为对中小投资
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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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________________                杭宇骐 ________________




                                      王   琛 ________________




                                                      2023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