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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无锡振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2023-08-22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会议相关资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对公司、
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2023 年
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我们认为,
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
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被激励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
条件,符合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
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机制,使经营者和
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
决。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公司 2023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指标设定不仅有
助于公司提升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
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股东三
方的利益,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相关议案。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兼顾了广大股东的即期回报和长远利益,
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现阶段业务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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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      鸣              张 建 同                 袁 丽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