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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无锡振华: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3-12-14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
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充分保
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及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无锡市振华汽车部
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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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
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
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
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
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
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
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范围和原则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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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
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六)独立董事对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
标准。其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
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定价的,按照协议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
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一定合理利润确定交易
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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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提出书面报告,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
细说明,由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按照额度权限履行其相应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
保除外);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关联交易事项相关指标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事项,公司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审
批,由董事长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审议决定。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聘请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由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就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应保证独立董事参加并发表公允
性意见,董事会认为合适的情况之下,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就此提供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 应披露的关联交易(指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审议。
     第十七条 属于股东大会决策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按照规定
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
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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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
他关联人。
     已按照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九条第(十一)至第(十四)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
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
露,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
如果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
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
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
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
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
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审议并披露;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据
超出金额分别适用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
露。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
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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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价格的,公司在按照第二十条规定履
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种价格存在
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
三年根据本章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
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
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
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
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
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可以参与该关联事项的审议
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但不得参与对该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票数不计入有效表决票数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
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
股东的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因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公司征得证券监管部门同意后,
可以参加表决,但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做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
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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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
制度第五条(四)的规定为准);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四)的规定为准);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规范性文件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
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
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
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自然人。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理,
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见。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至少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关联交易发生的背景说明;
     (二)关联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三)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协议、合同或任何其他书面安排;
     (四)关联交易定价的依据性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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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影响说明;
     (六)中介机构报告(如有);
     (七)董事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决议时,除审核第二十八条所列文件
外,还需审核下列文件:
     (一)公司独立董事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二)公司监事会就该等交易发表的意见。
     第三十条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或生产经营的变化导致必须终止
或修改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终止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内容。补充、
修订协议视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再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后生效。
     第三十一条        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长批
准,如董事长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则该关联交易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
款。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交相关文件。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的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
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
时,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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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
司行为,其披露标准适用上述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
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达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关于关联交易
披露要求的也适用上述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保管,
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处理。若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关联交易事宜有新规定发布,公司应
按照新的要求执行,必要时相应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条 本制度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均属本公司董事会。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