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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无锡振华: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12-3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星期五)15 点 00 分在江苏省无锡
市滨湖区胡埭镇陆藕东路 18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王琛律师、赵逸雯律师(以下简称“本
所律师”)现场出席会议并进行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表决程
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即 2023 年 12 月 14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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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
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
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
其他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 15:00 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胡埭镇陆藕东路 18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2 月 29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76,193,400 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70.34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63,6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65.342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2,523,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997%。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验证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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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
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6,19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6,19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6,19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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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6,19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76,19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 为特别决议事项,本次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对中小
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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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徐 晨 ________________                王   琛 ________________




                                      赵逸雯 ________________




                                                     2023 年 1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