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芯中科:龙芯中科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5-27
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并行使对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
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
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1 名股东代表和 2 名职工代表。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更换
时亦同。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不得担
任公司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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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可
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
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条 监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监事不得利用
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
建议。
第十二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
诉讼。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三条 任期内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员
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
任;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十四条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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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议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
告。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损害职工利益时,可
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
监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每 6 个
月至少召开一次。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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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一) 定期监事会议召开 10 日前(含通知当日,不含会议召开当日)以书
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二) 临时监事会议召开 5 日前(含通知当日,不含会议召开当日)以书
面、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三) 紧急会议需提前 3 小时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个工作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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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 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 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六)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
有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通讯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监事会在
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监事签字,以专人送达、邮件或者传真方式送达公司。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 1/2 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应
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并由
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监事本人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该监事放
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连续 2 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将由监事
会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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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被邀请参加监
事会议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二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八条 监事均有权提出监事会议案,但是否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由监
事会主席确定;如监事提出的议案未能列入监事会议程应向提案监事作出解释,
如提案监事仍坚持要求列入议程的,由监事会进行表决确定。
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进行;对议程外的问
题可以讨论,但不能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未列入监事会会议议程的事项,一般不得在会议中途提出和受
理,监事会亦可拒绝讨论和进行决议,但对于已列入议程的议案所涉的补充、修
改和变动不在此限。
对于涉及公司重大事项但未能及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如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的,可以列入会议议程:
(一)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的事项;
(二) 半数以上的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三) 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提议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
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
进行表决,对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或现场举手表
决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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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审议的议案或事项涉及到有关联关系的监事时,该监事
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监事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
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清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
票。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
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监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
反对或弃权理由。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三十九条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 会议出席情况;
(五) 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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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
(八)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四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
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
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
除责任。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表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四十三条 监事有查阅监事会会议记录的权利。未经监事许可,任何人不
得将会议记录带出公司或用于其他目的。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的所有会议文件,未经依照合法程序成为公开资料之前,
任何人不得散发、传播、透露会议文件及其内容。违反此条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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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如无特别说明,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五十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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