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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龙芯中科:龙芯中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3-05-27  

                                                    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龙芯
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
大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
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
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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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
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
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
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的,应当依照本办法披露。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

       (二) 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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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
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
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一般要求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
优势、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
价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
性信息披露,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
向领域等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
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
予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上市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
愿披露,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
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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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
 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

       第十五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
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保证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办法所规定的
重大事项,视同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应当适用本办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所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适用本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
感信息,按照本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
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该信息。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本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
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豁免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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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可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
司注册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
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
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
司筹划重大事项或者具有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可以按照相关规
定申请对本公司股票停牌与复牌。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间内,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要求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执
业准则以及相关规定发表审计意见,不得无故拖延,影响定期报告按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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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或
者审议未通过的,公司应当披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
董事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审核定期报告,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
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
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涉及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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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
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
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
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
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预计全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值;

    (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 实现扭亏为盈;

    (四)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
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
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
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
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二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要求披露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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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快报。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预计本期业绩与业绩预告差异幅度达
到 20%以上或者盈亏方向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
不存在重大差异。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
到 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
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
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应披露的行业信息和经营风险、异常波动和传闻澄
清、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三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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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所
 持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
 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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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

       第四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
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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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
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应当建立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效沟通渠道,保证联系畅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
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 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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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本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大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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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五十二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严格履行承诺。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
益。

       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说明公司重大事项,澄清媒体传
闻。

         第五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
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
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
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七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照本公司《内部审计管
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一节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及条件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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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五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
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
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
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
免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节 暂缓、豁免披露事务的内部程序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材料保管期限为
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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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附件三);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六十五条        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发生本章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
项时,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
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
对外披露。

    第六十六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
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六十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
核等情况。

                第八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八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
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
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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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七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
合本办法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上市规则》和
本办法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
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办
法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冲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将对
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附件:

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二、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三、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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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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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                                 申请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
       申请部门                                                □暂缓 □豁免
                                               的类型


           暂缓或豁免的原因或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
                             □是 □否                           □是 □否
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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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知情人   所在单位/   所在单位与        职务/   身份证号   内幕信   知悉信   知悉信     内幕信     登记时间   登记人(注

                   姓名或   部门        上市公司的        岗位    码或其他   息所处   息时间   息方式     息内容                4)

                   名称                 关系(注 1)              身份证件   阶段              (注 2)   (注 3)

                                                                  号码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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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三:

                           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________(身份证/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作为龙芯中科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项的知情人,本人
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等并向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承诺人:


                                              签 署 日 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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