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科再生: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3-10-31
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
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和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交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
门。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任职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一情形;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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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 3 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公司现任监事;
(六)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信息披露事务,包括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保密工作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事宜,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
(二)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
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
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四)组织筹备并列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股
东大会会议;
(五)协助董事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
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以及承担社会责任;
(六)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
作机制;
(七)负责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保管股东持股资料,办理限售股相关事项,
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等;
(八)协助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再融资
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九)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相关人员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十)提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
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策时,
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上交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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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
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指引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后果严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果严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
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计,将有
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
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在离任后持续履
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空缺超过 3 个月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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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
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
同。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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