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科科技: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06-15
证券代码:688092 证券简称:爱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6
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24 元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3/6/20 2023/6/21 2023/6/21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26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
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 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3 年 5 月 26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
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2.40 元(含税),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14,035,155.36 元(含税),不进
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
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59,298,731 股,扣除已回购股份 818,917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58,479,814 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
的股份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2) 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除权(息)参考价格的
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
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
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
本=(58,479,814×0.24)÷59,298,731≈0.2367 元/股。
综上,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367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3/6/20 2023/6/21 2023/6/2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
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杭州爱科电脑技术有限公司、方云科、杭州瑞步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杭州瑞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4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
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4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
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其股
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规定计算纳税,持股
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216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
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
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
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对其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税前每股人民币 0.2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71-86609578
特此公告。
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