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科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24
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二、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
意见
(一)《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
成就。
(二)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
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5 月 23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
(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5 月 23 日为授予日,向 28 名激励对象
授予 187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38.18 元/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步科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肖莉 杜小鹏
毛明华
日期:2023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