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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伦生物:赛伦生物:《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2023-12-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议事程序,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
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
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
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监事会与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
得担任公司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
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
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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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监事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三)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
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四)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核,
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大会报告;
    (五)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二)《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规定要求监事履行的义务;
    (三)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
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四)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公司提供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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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及时告知公司,并由公司报上海证券交
易所备案;
       (六)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七)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益遭
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
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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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损
害公司或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
或经复议仍维护原决议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第十七条 监事会应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对年度报告及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意见,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
和勤勉尽责表现的意见等。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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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
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
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
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一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
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二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
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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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公司监事会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监事,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
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
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

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
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第二十八条   以现场方式、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监事会会议的,
首先由会议主持人确认出席监事人数并宣布会议议案,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
会监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与会监事应逐项对所列议案进行讨论,对议
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在直接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
的书面意见和表决意向在签字后邮寄至公司,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将书面意见
和表决意向传真至公司,随后寄送原件。
    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采取通讯表决的会议通知中应明确规定表决的有效时限,在规定的有效时
限内未表达表决意向的监事,视为未出席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过程中,如果有监事提出临时动议,需经会议主持人
同意方可提交会议审议。监事会议事应遵循积极慎重的原则,对重要议题应采
取研讨的方式,形成决议应采取表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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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充分关注关联交易的公允
性和合规性,并就该项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做出决
议。


                                         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
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 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
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 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记载。
    监事会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
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发表公开
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7
但经证明在表决 时曾明确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
任。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届次、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三)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四)会议议程;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
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四十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
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
关规定办理。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监事反对或弃权的,
应当披露反对或弃权理由。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内容
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
名;

       (三)每项提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
弃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
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



                    监事会应将形成的决议转达给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班子。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
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以组织监事进行自查,并可提出
评价意见。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的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职务时了解公司的商
业秘密和监事会审核的议案,在公司予以披露以前,不得向外泄露。


                                      第六章   附 则




                                       9
                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拟订,须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赛伦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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