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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龙激光: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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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 202305-17号



致: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苏州德

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

席了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苏州德

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

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公司要求,仅对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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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

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

 1、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3年5月17日召开20

22年度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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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23年4月27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刊登了《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

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相关

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7日下午14:00在中

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杏林街98号

德龙激光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ZHAO YUXING(赵裕

兴)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

e.sseinfo.com)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

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股东

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

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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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股东大会通知》列示的会议出席对象包括股权登记日

2023年5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和其他人员。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9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61459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4.6458            %。

        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2963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28.6

716         % ;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65109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15.9742           %。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839090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8.1181             %。

        经查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

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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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告

所列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61459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61459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3、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61459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3年度财务

预算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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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票              461459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5、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61459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同意票 83909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61459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同意票 83909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61459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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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同意票           83909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8、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2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4109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同意票 4410909                股,占出席会议有中小投资者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决议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决议,应回避的表决的关联

股东名称:赵裕兴、北京沃衍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德

展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江阴沃衍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无锡悦衍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沃洁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等与议案 8 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




      9、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61459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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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

      同意票           83909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10、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61459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同意票          83909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614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80                  %,反对票 909 股,弃权票 0 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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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票                4614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80        %,反对票 909     股,弃权票 0 股;



     13、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新能源高端装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4614590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票 0 股,弃权票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

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本次股

东大会在审议有关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现场会议的

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

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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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蒋力、朱巧明、李诗鸿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

向公司提交了《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就2022年出席

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

情况进行了书面报告,朱巧明独立董事作为独立董事代表进行

了年度工作述职。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

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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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德

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

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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