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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格灵深瞳:格灵深瞳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10-27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
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
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及董事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



                                      1
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融资、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授权经营管理层一定额度的投资审批权。
    董事会对于相关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
事会有权进行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以上。
    若公司未盈利,则豁免适用上述净利润指标。
    (二)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2
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三)审议除需由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担保事项,并且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
达到以上标准之一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
   (九)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十)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2 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
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董事长


    第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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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履行董事长职务。


                       第四章   董事会组织机构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
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
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经验的自
然人;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掌握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
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能够忠
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1)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3)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4)本公司现任监事;
    (5)其他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

                                     4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
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
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
时对外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相关
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其他
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其他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等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
之后,法定代表人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责任。证券
事务代表应当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足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或
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公告。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文档文件、
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
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一旦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
开披露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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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共四个专门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由不少于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
人士并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
任。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
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各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与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专门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
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
足该专门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各专门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均对专门委员会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
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设

                                   6
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发行债券、合并、分立、解散事项的方案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开展新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
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
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7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或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
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
事审计活动。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
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

                                   8
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过半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二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会议案


    第三十条 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议案,

                                    9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在其提议召开临
时董事会时可以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
    董事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案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不相抵触,并且
属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所提出的议案如属于各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应由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十一条     除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监事会应在其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时提出临时董事会议案外,其他向董事
会提出的各项议案应在董事会召开前 10 日送交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决定是否
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如董事长未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议议案,董
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提案人不同意的,应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的方式决定是否列入审议议案。
    第三十二条     公司需经董事会审议的生产经营事项以下列方式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公司年度发展计划、生产经营计划由总经理负责拟订后由董事长向董
事会提出;
    (二)有关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拟订后由董事长
向董事会提出;
    (三)有关公司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财务总监会同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共同拟订后向董事会提出;
    (四)涉及公司对外担保、贷款方案的议案,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额、被担
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用途、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对公
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由公司拟订后提交。
    第三十三条     有关需由董事会决定的公司人事任免的议案,董事长、总经
理应根据提名委员会的审议结果分别按照其权限向董事会提出。
    第三十四条     有关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的议案,由总经理负
责拟订并向董事会提出。
    第三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逐一

                                   10
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
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
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依据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会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代为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也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

                                  11
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董事长职务。


                         第七章   董事会会议的通知


    第四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
和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可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
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
认并作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
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明。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
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
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作好相
应记录。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
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航空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5 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以发送传真输出的发送完成报
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以电报方式送出的,被送达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被送达人应在收到该传真后立即以传真回复确认,被送达人回复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四条     除本章所述因公司遭遇危机等特殊或紧急情况时召开的临

                                     12
时董事会外,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按本章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
事和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
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


                    第八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
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六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亲自出席的方式包括
现场出席和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任职
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
一的,董事会应当作出书面说明。
    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
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代理事项;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2 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13
    第四十七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
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
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
案发表明确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五十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14
    对于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或事项,在进行表决前,应当经过认真审
议讨论,董事可以自由发言,发言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10 分钟,董事也可以以书
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五十一条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
逐项分别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作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如以填写表决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会秘书负责制
作董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对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
    (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表决票应在表决之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
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回。表决票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制
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十年。
    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投票的董事,除自己持有一张表决票外,亦应代委托董
事持有一张表决票,并在该表决票上的董事姓名一栏中注明“受某某董事委托投
票”。
    第五十三条     采取传真方式表决的,参与表决的董事应当按照通知或会议
主持人的要求在发送截止期限之前将表决票传真至指定地点和传真号码,逾期传
真的表决票无效。
    第五十四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相关行政法规要求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15
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五十五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
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五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
所投票数进行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的决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及时组织验票。
    第五十七条     除本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
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由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
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在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作出决议,但注册会计师尚未出具正式审计报告的,应当首先根据注册会计师提
供的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
均已确定)作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作出决
议。

                                   16
    第六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六十一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
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
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对该议案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九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进行
全程录音。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安排其他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作记录。会
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
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第六十五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
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
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决议的内
容。
    第六十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17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
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
事可以免除责任。如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代表,也未在董事会召开之时或者之
前对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意见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
议记录、会议决议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章    决议执行


    第六十八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在
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
容保密的义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一章    规则的修改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
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修改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
    信息的,按规定予以公告或以其他形式披露。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二章     附则

                                     18
    第七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实施过程中,董事长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
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要求和督促经理人员予以纠正,
经理人员若不采纳其意见,董事长可提请召开临时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经理人
员予以纠正。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不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时亦同。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9
               附件 1: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第一部分    声   明

   一、基本情况
   1.上市公司名称:
   2.上市公司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3.本人姓名:                      职务:
   4.别名:
   5.曾用名:
   6.出生日期:
   7.联系地址:
   8.国籍:
   9.拥有哪些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居留权(如适用):
   10.专业资格(如适用):
   11.身份证号码:
   12.护照号码(如适用):
   13.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


    二、是否在其他公司任职?
    是□ 否□
    如是,请填报各公司的名称以及任职情况。
    三、是否持有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股份?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四、您及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是否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五、是否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或者未偿还经法院判决、裁定
应当偿付的债务,或者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仍然有效的法院判决、
裁定所限制?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六、是否曾担任破产清算、关停并转或有类似情况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七、是否曾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是□ 否□
    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八、是否曾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20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是否曾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九、是否曾因违反《证券法》等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而受
到行政处罚?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是否存在《公司法》《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其他情形?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一、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不合适人选?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二、除第八、九条以外,是否曾因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而受到刑事、行
政处罚或者正在处于有关诉讼程序中?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三、是否因涉嫌违反证券市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正受到
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或者涉及有关行政程序?是否曾因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
则或者其他相关规定而受到处分?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十四、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就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
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
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是□ 否□
    十五、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
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
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
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
其他资产的;
    (四)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
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是□ 否□       十六、除上述问题所涉及的信息外,是否有需要声明的其
他事项,而不声明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您对上述问题回答的真实性、完整性或者
准确性?


                                  21
    是□ 否□
    如是,请详细说明。
    本人            (正楷体)郑重声明:上述回答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
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上述回答所提供的资料,评估本
人是否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
                                                  声明人(签名):
                                                          日 期:

    此项声明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第二部分      承   诺

    本人            (正楷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承诺:
一、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
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和通知等有关要求;
三、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
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业
务规则、规定和通知等;
四、本人在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
遵守公司章程;
五、本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包括及时、如实地答
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问题,及时提供《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报送的资料及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的正本或者副本,
并出席本人被要求出席的任何会议,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的监管措施和纪
律处分等;
六、本人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本人提供的声明与承诺资料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七、本人将按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专业培训;
八、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九、本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如果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发生争议提起诉讼时,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承诺人(签名):
                                                        日    期:

    此项承诺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的作出。
                                                             见证律师:
                                                             日    期: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