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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瑞晟智能: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12-14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董事作制度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公司独立
董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
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独立董事若干名,且至少包括一名会
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五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具备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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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八)符合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
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九)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
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符合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
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相关规定;
    (十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等的相关规定;
    (十二)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三)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十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条   除了上条所述基本条件,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
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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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七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免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规范地进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不
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
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
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
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规定公告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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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第十一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按照《独董管理办法》
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
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
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
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

    第十二条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
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均为三年。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
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董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
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
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独董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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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
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
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在其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 3 年内仍然
有效。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交办所有移交手续。
任职尚未结束的独立董事,对因其未履行离职手续而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
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独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
八条所列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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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
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
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
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相关公告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独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
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
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事项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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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二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
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
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
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
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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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
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年度股
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的内容
应符合《独董管理办法》的要求。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保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
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
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
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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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
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
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独
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报告年度内的生
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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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浙江瑞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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