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导科技: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3-12-13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机制,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中的责任,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7
号——年度报告相关事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芯导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
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勤
勉尽责,关注公司年度经营数据和重大事项等情况,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完
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审核及信息披露工作中,应履行如下职
责:
(一) 听取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汇报;
(二) 对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相关资料事前审阅,与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沟通;
(三) 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完成年度审计工作,以确保年度报告及时披
露;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
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六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独立董事
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安排每位独
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
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本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
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
排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公司应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
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
签字。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并应督
促其他相关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发生。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对公司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上市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书面意见。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
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述
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报告。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
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
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
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
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上海芯导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