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超卓航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3-09-0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01G20221268

致: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湖北超卓航空科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
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下午 14:00 在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高新区台子湾路 118 号,湖
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31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31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8 月 3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45,296,7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0.55%。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136,2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0%。

    经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
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且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股东大
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
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433,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36,2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暂时调整募投项目闲置场地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433,0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36,29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
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