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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超卓航科: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12-12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公司股东大会规范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是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的股东为《公司章程》规定的依法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法人、合
伙企业和自然人。公司股东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
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并依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合法有效持有公
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
等各项权利。
    第四条 股东大会为本公司的权力机构,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
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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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超卓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七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
行。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第八条 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以下情形出现之
日起两个月内按《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
公告。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
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书面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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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提
议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
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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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
东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出提案。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
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召集人。
    第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股东大会召集人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
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九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事项的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
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
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的,召集人应当及时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二十条 涉及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
提出。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年度股东大会的
提案。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及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提出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该会计师
事务所,并向股东大会说明原因。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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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参加股东大
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取消的情形,召集
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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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
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自行召集会议的监事会或股东发出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不得
变更原向董事会提出的提案或增加新的内容,否则应当按照本规则有关规定重新向
董事会提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三十条 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地点。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出席。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召集的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三十三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会议的组织、程序和记录等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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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
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
任律师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以命令下列人员退场:
   (一) 不具备前条规定的出席会议资格的;
   (二) 扰乱会场秩序的;
   (三) 衣冠不整有伤风化的;
   (四) 携带危险物品或动物的。
    如果前款所列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令工作人员强制其退场。
必要时可以请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三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参加大
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程
序或会议秩序。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
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
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该组织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负责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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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
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应载明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
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在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以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开会(如无特殊的重大事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按会议通知
确定的时间准时宣布开会);
   (二)会议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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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选举计票人、监票人(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以出席大会股东总人数的过半
数同意通过);
   (四)逐项审议大会提案(大会原则上应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讨论、
表决提案,如需改变议程中列明的提案顺序应先征得出席会议股东的过半数同意);
   (五)参会股东发言对提案进行讨论;
   (六)对大会提案进行表决;
   (七)收集表决票,并进行票数统计;
   (八)监票人代表宣读表决结果;
   (九)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
   (十一)公证员宣读本次大会的现场公证书(若出席);
   (十二)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第四十三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的,应于会议登记时到董事会秘书处做
发言登记。会议根据登记情况安排股东发言。股东发言应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额。股东大会在进行表决时,股东不再进行大会发言。
    对股东违反上述程序要求发言的,会议主持人有权予以拒绝或制止。
    第四十四条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有权就会议议程或提案提出质询。会议主持人
应就股东提出的质询做出回答,或指示有关负责人员做出回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会议主持人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提案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回答质询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共同利益;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四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但解释和说明不得涉及公司商业秘密。
    第四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会。
    第四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者不能做出决议的,召集人
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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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
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六章 股东大会的表决与决议



    第四十九条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
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审议的提案外,股东大会对其他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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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
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下称“关
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关
联股东回避的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监事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
关联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由有争议的股东向股东大会作出其为非
关联股东的书面承诺后,参与表决。若其他股东、监事仍有质疑,可参照本规则第
七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载明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五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和公司形式变更;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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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八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
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
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六十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
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
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候选
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三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多项议案中某项或某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视为
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对于该股东未表决的
议案,按照弃权计算。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上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会议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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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即时点票。
    第六十七条 大会提案全部审议并形成决议后,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散会。在正
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
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章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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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
 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进行公证。


                           第八章     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和
 职责分工交由公司经理层具体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实施的事项,直接由
 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均不含本数。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
 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
 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
     第七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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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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