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宇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5-06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仔细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29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现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
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 63.784 万股,同意公司按照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36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作废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以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
要的程序。
我们同意《关于作废部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
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 14.84 万股,同意公司按照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14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独立董事:贾倞、龚辉、梁益龙
2023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