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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宇科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2023-05-0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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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再科意字(2022)第 004 号

致: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信达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2 年 10 月 13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和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航宇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3
年 3 月 3 日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书”)。

    信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
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
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出具《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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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简称,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书
中的含义相同。

    信达在原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
构成原法律意见书的组成部分。

    信达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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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发行人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于 2022 年 8 月 15 日
召开了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
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发行
人董事会已就本次发行获得了股东大会的授权,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二)上交所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情况

    2023 年 2 月 21 日,发行人收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贵州航宇科技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上交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对发
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
息披露要求。

    2023 年 3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6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
申请。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已取得发行人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
已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该等批准与授权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结果

    根据发行人与中信证券就本次发行签署的承销及保荐协议,中信证券担任发行人本次发
行的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根据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不涉及询价过程。

    经信达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如下:

    (一)确定发行数量和认购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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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
为 43.25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本次发行股票
数量不超过 3,468,208 股。

      在已取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26 号)的基础上,经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
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为 3,468,208 股,认购金额为 149,999,996.00 元。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签署股份认购协议

      经核查,2022 年 7 月 27 日,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对象张华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
购协议》,对本次发行的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定价依据、认购方式、锁定期等进行了约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张华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所
附生效条件已全部成就。

      (三)缴款与验资

      1.发出《缴款通知书》

      经核查,2023 年 4 月 25 日,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张华
发送了《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
款通知书》”)。通知内容包括本次发行最终确定发行对象、认购款金额、缴款截止时间及
指定账户等,并要求张华按照《缴款通知书》的规定和要求向指定账户足额缴纳认购款。

      根据《缴款通知书》,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认购金额情况如下:

 序号          发行对象           发行价格(元/股)    发行数量(股)   认购金额(元)

  1              张华                   43.25            3,468,208       149,999,996.00


      2.缴款与验资

      经核查,2023 年 4 月 28 日,大信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3]第 32-0000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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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截至 2023 年 4 月 26 日,中信证券已收到张华的申购资金共计人民币 149,999,996.00 元。

    2023 年 4 月 26 日,中信证券在扣除保荐费、承销费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购股
款。

    2023 年 4 月 28 日,大信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3]第 32-00003 号),截至 2023
年 4 月 26 日,发行人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468,208 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49,999,996.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3,511,601.19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146,488,394.81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3,468,208.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143,020,186.81 元。

    基于上述,信达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缴款及验资程序符合《实施细则》的相关
规定。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

    根据《股份认购协议》、发行人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结果,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确定的认购对象为张华。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张华已就本次认购资金的出资来源出具书面承诺:“本人本次认购航
宇科技本次发行股票的行为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代其他第三方持有航宇科技本次发
行股票等任何形式的代持情形或其他利益输送的情形,涉及的认购资金均为自有资金或合法
筹集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本人本次认购航宇科技本次发行股票
的最终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及结构化安排、分级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
用航宇科技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不存在航宇
科技或其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张华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合格的自然人投资者。张华参与认购本
次发行构成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本次发行已经履行了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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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内部批准和授权,并获得了上交所审
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的过程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的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发行涉及的《缴
款通知书》《股份认购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具备认购本次发行
股票的主体资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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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魏天慧__________                        寇     璇__________




                                         封    帆__________




                                         戚锦旭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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