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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宇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10-21  

                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贵州航宇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和
独立判断的原则,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4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现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相关事项,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
在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内容
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对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
整。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次调整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相关事项。
    二、《关于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
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其满足《激励计划(草案)》
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
售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
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事项董
事会已经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
合规、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行为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
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
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
    四、《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审批程
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
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用于锁定成本、规避利率、
汇率等风险,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与基础业务密切相关且在品种、规模、期限等
方面相匹配,符合公司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率大
幅波动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已为操作金融衍生品业
务进行了严格的内部评估,建立了相应的内控制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事项。




                                         独立董事:范其勇、王宁、李伟
                                                       2023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