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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网科技:南网科技: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2023-10-31  

 证券代码:688248          证券简称:南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5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南方电网电力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需股东大会特别
决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更好
发挥独立董事制度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机制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根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治理范本对公司党委的相关要求,公
司拟进一步完善现有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对照表详见附件。本次修订后的《公司
章程》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南方
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除上述条款修订及补充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具体以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

    二、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修订情况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南网科技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规定>的议案》、《关于修订<南网科技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的
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南网科技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议案》,其中《关于
修订<南网科技公司独立董事管理规定>的议案》以及《关于修订<南网科技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修订后的《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规定》、《南方
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以及《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也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上披露。


   附:《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照表。




   特此公告。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31 日
附件:《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情况对比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二条 为更好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和促落实作用,
                                                              第四十二条 为更好发挥党委把方向、管大局和保落实作用,明确提请股东大会
        明确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一般要履行党委前置研究讨论
  1                                                           审议事项,一般要履行党委前置研究讨论程序。
        程序。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
        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
                                                             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2     司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
        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者个人的影响。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资格;
                                                                (二)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本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要求;
        (二)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3     法规、规章及规则;
                                                                经验;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独立董事管理规定》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独
                                                                规定的其他条件。
        立董事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4     (一)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    系;
        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子女;
    员;                                                    (五)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   要负责人;
    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人员;
    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独立董事管理规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定》中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八)最近十二个月内,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任职及曾任职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的单位存在其他影响其独立性情形的人员;                 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
    (九)其他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   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形。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前款所称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前款所称主要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   时披露。
    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一款所称的“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
                                                           《上市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
                                                           他工作人员。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除法律和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除法律和本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
    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外,独立董事还拥有以下特别职权:
5   (一)重大关联交易(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监管规则等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全
    第一百一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前条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
6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前条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
    下重大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书面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
    项;
7                                                          删除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四类意见之一: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
    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新增 第一百一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8                            -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党委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党委由选举产生,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党委委员的任免,   其他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委任期届满应当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委员在任期
9    由批准设立党委的党组织决定。批准设立党委的党组织认为   内出缺,一般应当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具有干部管理权
     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党委负责人。                 限的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党委负责人。党的纪律检查委
                                                            员会每届任期和党委相同。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
10   促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讨论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