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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智航: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12-30  

           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切实保

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为“《科创板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投资

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

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

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公司董

事会应当制订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第五条   董事会应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当募集资金

出现闲置或结余的情况下,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尽可能提高募集

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规则》、本办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

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

       第九条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

资金专户资料;

    (四)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

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

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

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

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

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

用募集资金;在计划范围内使用募集资金由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申

请,并按照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
应当及时公告。

    (四)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

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

募投项目(如有):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1年的;

    3.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

等财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者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

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

告,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公司按照要求进行现金管理,

其投资的产品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

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

当在2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六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符

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

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如适用)。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经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在董事会会议

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

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
行贷款,但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金额的

30%,且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九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

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超募金额等;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

人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三)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

资产等)的,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的进行投资项目的可

行性分析,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

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且经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

用,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0万的,可以免于履行前

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

所列用途使用。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且经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

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

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

用);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

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

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

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

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

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

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

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

用情况,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

告》。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

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

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

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年

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1 次现场调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披露。核查报告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

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

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

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实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

“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将随着募集资金管理政策法规的变化而适

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

办法后续修改或补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